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1988年4月1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鄭天翔
各位代表:
現將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刑事審判工作
1987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刑事案件292136件,比上年減少6155件,下降2.06%;判處人犯326374名,比上年增加0.27%。1983年8月,根據中共中央的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開展了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的鬥爭,到1987年底,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刑事案件1692955件,判處人犯2047839名。在被判處的全部人犯中,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緩)的,佔38.18%;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事處分的,佔61.12%;宣告無罪的,佔0.7%。
在審結的全部刑事案件中,屬於殺人,強姦、搶劫、爆炸、流氓犯罪集團等七個方面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684945件,佔40.46%;人犯931093名,佔45.47%。人民法院對重點打擊的七個方面的嚴重犯罪分子堅決執行了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在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緩)的罪犯中,90%以上是屬於七個方面的。
1987年,全國法院審結嚴重經濟犯罪案件60691件,判處人犯75912名。五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嚴重經濟犯罪案件288064件,判處人犯351376名。1986年,我們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的精神,加強了對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打擊。這一年,審結嚴重經濟犯罪案件77386件,比上年增加54.37%,對貪污、行賄受賄、走私、投機倒把、詐騙等嚴重經濟犯罪分子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緩)的,比上年增加123.91%。這些主要是發生在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上半年的案件。1987年收案比1986年雖然有所下降,但大案仍然不少。這一年對以上幾類嚴重經濟犯罪分子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緩)的,仍比1985年增加61.72%。
五年來,全國法院對在服刑中的罪犯(包括“嚴打”以前判處的),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有495057人;對在服刑期間又犯罪,依法加處刑罰的,有37862人;對原判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改判(包括改輕、改重和宣告無罪)的,有78109人。五年來,檢察院抗訴案件10006件,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確實不當,依法改判4370件,佔抗訴案件的43.67%。
人民法院在辦案中堅持了質量第一的方針,注重一個“準”字,對依法應當從重從快的就從重從快;對依法不該從重從快的就不從重從快;對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就依法從輕、減輕;對不構成犯罪的就依法判決無罪。人民法院執法是嚴肅的,從總體上看,辦案質量是好的。
“嚴打”扭轉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動打擊不力的局面,社會治安較“嚴打”前的非正常狀態有了明顯好轉,刑事發案率從1981年的萬分之八點九和1982年的萬分之七點四降了下來,1983年為萬分之六,1984年為萬分之五,1985、1986、1987年均為萬分之五點二。但是,有些地方的犯罪活動仍然很嚴重。大案、惡性案件上升的趨勢還沒能控制住。圖財害命、搶劫和重大盜竊等案件相當突出,流竄犯作案仍然相當嚴重;有的地方,流氓犯罪集團重新抬頭;有些犯罪集團已經形成一種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勢力。在有些地方,人民群眾還缺乏安全感。從經濟犯罪方面看,雖然一大批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懲處,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犯罪活動仍然嚴重,當前的特點也是大案增加。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內外勾結盜竊公共財物、內外勾結倒買倒賣、行賄受賄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已經成為引起廣大人民義憤的公害,影響社會安定,嚴重地妨害了社會主義建設、改革和開放。
當前,“以罰代刑”,即對一些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沒有依法追究,而僅給以行政處罰的問題,雖然有些改進,但在一些方面仍然相當嚴重。據有關材料,1987年,全國在主要黃金産區查獲倒賣、走私黃金案件3055起,而這些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這類案件僅16件,只佔5.24‰;有的地方主管部門給護林機構規定的任務不是護林,而是上交罰款指標,結果對一些嚴重的盜伐林木案件不移送檢察院、法院追究刑事責任。全國查辦走私案件的情況,我們不掌握。以我們所知道的部分情況看,有一些十分嚴重的走私案件,也沒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的主管部門對一些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擾亂市場的嚴重犯罪分子,沒有移送檢察院和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以罰代刑”的情況造成了對一些嚴重犯罪活動打擊不力並且繼續氾濫的局面。
這幾年審理的刑事案件中還反映出幾個很值得注意的問題:一是在嚴重經濟犯罪分子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佔比重高達10%至15%,工人高達22%到28%,內外勾結的犯罪活動愈來愈嚴重,危害愈來愈大。二是對一些直接參與走私、投機倒把等嚴重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追究法律責任的很少。三是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的玩忽職守者,嚴格追究其瀆職罪的還不多。四是舊社會和資本主義世界的一些醜惡現象在不少地方蔓延,混雜著並且誘發了許多嚴重犯罪,但是由於一些單位和個人見利忘義,屢禁不止。
在我國,階級鬥爭在一定範圍內還會長期存在。由於國內的和國外的原因,犯罪也會長期存在。人民民主專政必須堅持,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國家的專政職能還不能取消。對極少數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人民生命財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犯罪分子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特務、間諜實行專政,正是為了保障我國最大多數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在當前犯罪活動還很嚴重的情況下,我們各級法院要繼續堅持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和對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同時,必須加強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的打擊,這是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最重要保證之一。在打擊犯罪的同時,還需要加強行政管理,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加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二、關於民事審判工作
1987年,全國法院審結民事案件1196494件,比上年增加217504件,上升22.2%。五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民事案件4634822件,包括涉外民事案件3126件;此外,全國基層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還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了3000多萬件民間糾紛。
近幾年來,民事案件中債務案件增長最快,而且逐年增長。1987年,全國法院受理的債務案件達到256432件,比1983年增長了七倍多。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這有利於加速社會資金的流轉,補充國家信貸資金的不足。但從已發生的債務案件來看,大量的民間借貸處於自發狀態:利息一般都很高,有的高得驚人;許多借貸沒有書面契約;缺乏擔保制度。這樣,往往容易發生糾紛,有的債務糾紛甚至激化成傷害、兇殺等刑事案件。我們建議:國家早日制定有關民間借貸的法規,對借而不還的規定恰當的制裁措施,把民間借貸納入法制軌道。
1987年,全國法院受理婚姻案件547794件。五年來,婚姻案件一直是增長的,始終居民事案件總數的第一位。當前婚姻案件出現了兩種新的情況:一種是婦女在商品經濟發展中取得了經濟上獨立的地位,不願繼續忍受包辦婚姻的束縛或男方封建夫權思想的歧視和虐待,要求離婚。這有進步意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另一種是由於資産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有些暴發戶以金錢誘惑等手段玩弄婦女,把婦女當作商品,甚至有“納妾”的。對這種腐敗、醜惡現象,希望社會各界和公眾輿論給予譴責;對觸犯刑律的,人民法院依法給予制裁。
當前,社會上出現一種“萬元離婚”的現象,引起一些議論。法院對任何離婚案件,一律依照婚姻法進行審理,反對以高價買離婚,也反對以離婚要高價。對依法准予離婚的,堅持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共同財産的原則,該分多少就分多少,這不是以高價買離婚,也不是以離婚要高價,而是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的男女平等。
1987年,全國法院受理贍養案件38780件,贍養案件不斷上升。當前的主要問題是,一些有贍養義務的人自己富裕了,卻不願贍養老人,有的甚至虐待或遺棄老人,而爭遺産的糾紛卻愈來愈多。1987年,全國法院受理繼承案件24319件,也是逐年上升的。當前的主要問題是,剝奪寡婦和出嫁女兒合法繼承權的現象還相當普遍。許多婦女不了解繼承法,不懂得依法捍衛自己的繼承權。因此,宣傳和貫徹繼承法還是一個重要任務。在辦理贍養和繼承案件中,人民法院堅決保護老人和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希望社會各方面一起努力,建立尊重老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良好風尚。
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糾紛已不斷起訴到法院。這些糾紛往往很複雜,而有關的法律還在制定中。各級法院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努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五年,在被判處重刑的殺人罪犯中,70%以上是因為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其中,絕大多數是年輕人幹的。為什麼因戀愛、家庭和鄰里糾紛等一些普普通通的問題,動不動就捅刀子、殺人?這主要是十年動亂的遺毒同外來的“污穢文化”污染相結合的惡果。這是一個需要全社會從各方面進行綜合治理的社會問題。從法院來説,我們強調要把防止矛盾激化擺在重要的日程上來,要主動與其他組織密切配合,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把工作做到前頭,及時教育、疏導、調解,該判決的就及時判決,並且把執法和宣傳法制密切結合。為此,我們強調要加強基層,面向基層,特別是加強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的建設。
當前,我們一些法院幹部對民法通則的深入學習和熟練運用還很不夠。我們要繼續加強對民法通則的學習和掌握,把貫徹民法通則作為整個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正確地調整民事關係,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更好地為改革、開放服務。
三、關於經濟審判工作
1983年全國地方法院普遍建立了經濟審判庭後,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逐年成倍地增長,1987年,達到365848件,比上年增加18.63%,比1983年上升8倍多。五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經濟糾紛案件994302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糾紛的種類愈來愈多。人民法院逐步擴大收案範圍,依法審理。
隨著對外開放的發展,涉外經濟糾紛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也在增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對中外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對待,依照我國法律、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參照國際慣例,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國外僑胞、港澳同胞、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經商貿易、投資辦廠的,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在經濟合同糾紛中,購銷合同糾紛始終居第一位,而且數量逐年上升。相當普遍的問題是一些人在經營活動中不依照經濟合同法辦事,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尊重社會公德;不少人利用無效合同、假合同進行欺詐甚至詐騙。這樣,就有相當多的合同不能履行。付了款拿不到貨或只能拿到一小部分貨,或者拿到的是質量低劣的貨甚至是假貨,以及交了貨拿不到款或只能拿到一小部分款的現象,相當普遍。有些連環合同,一個不執行,就會引起一連串糾紛,使一些企業陷入困境,甚至倒閉。這种經濟活動中的不正常狀態,嚴重地損害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
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1984年到1986年成倍上升。1987年比1986年下降41.56%,這主要是由於農村聯産承包責任制逐步完善。許多地方的人民法院主動配合當地政府修改、完善承包合同,理順農村承包合同關係,使糾紛大幅度下降;人民法庭在宣傳法制,調處經濟糾紛方面也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有些地方在農村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以致這些地方的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仍在繼續上升,需要繼續理順合同關係。
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判決難以執行。據不完全統計,經濟糾紛案件判決後未能執行的,1985、1986年均為20%左右,1987年上升到30%左右,有的省高達40%以上。對這個問題,1987年的全國法院工作會議進行了專門討論,指出了法院工作中重審判、輕執行的缺點,強調了要加強執行力量,對有些案件要及時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為執行創造條件,在必要時強制執行,大力扭轉執行難的局面。各級法院確實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執行難的狀況仍在繼續發展,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地方保護主義和本位思想嚴重,使法院判決的執行受到阻撓和干擾;第二,一些依法應予協助執行的單位不予協助;第三,由於管理工作上的一些漏洞,使有些糾紛在法院判決後無法執行。
1984年下半年以及1985年上半年,許多“四無公司”一哄而起,一些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也紛紛經商辦企業。這些“公司”、企業有不少負債纍纍。1985年8月,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各類公司的通知;1986年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又發出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經過整頓,一些“四無公司”的執照被取消了,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了,但這些“公司”、企業遺留下的債務糾紛很多,起訴到法院後,有的找不到被告;有的“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有的主管機關不負責清償債務。對這樣的糾紛,法院判決後,無法執行。我們認為,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停辦或脫鉤後,應當按照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承擔其開辦企業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現在的問題是,舊賬未了,新賬又來。國家對“四無公司”雖然多次進行了整頓,但又有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或開業條件的,用不正當手段取得開業執照;有相當數量的無效合同或假合同得到鑒證和公證;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甚至詐騙的活動,仍在不斷發生。儘管法院對執行問題盡了很大努力,但相當多的判決仍是難以執行。這種情況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妨礙了改革、開放的順利實施,有的甚至影響了社會安定。對此,除了法院要繼續加強執行工作外,我們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加強對公司的開辦及其活動的審查和管理;希望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協助執行法院的判決。我們建議國家對揮霍浪費以致負債纍纍的和欠賬不還的制定制裁和懲罰的法規,追究基法律責任;建議對制售質量低劣産品的單位和個人,嚴格追究其經濟上和法律上的責任。
各位代表,至1987年底,我國已有120多個法律和法規規定不服行政機關處理的案件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重要發展。我們正在各級法院逐步建立行政審判庭,加強這項審判工作。行政審判有不少難點,我們也缺乏經驗,希望能早日制定行政訴訟法。
四、關於在審判工作方面落實政策的工作和處理申訴信訪的工作
1983年前的五年,全國各級法院基本完成了復查糾正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在十年動亂中造成的冤假錯案的工作。在此基礎上,五年來,全國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有關規定,對應當由法院解決的一些歷史遺留的政治性問題,重點是對“文革”前判處的涉及起義投誠人員、僑屬僑胞、少數民族、知識分子等方面的案件和其他政治性案件進行了復查和檢查;同時還對“文革”期間判處案件的遺留問題進行了處理。到去年10月,全國法院共審結了這類刑事案件789020件。其中改判了286512件,佔36.31%。這些改判的案件,有些是原判不當,有些是根據中央放寬了的政策規定改判的。維持原判的492949件,佔62.48%。因申訴人撤訴或雖經多方調查但無法證實而中止審理的9559件,佔1.21%。在審判工作方面落實政策的任務,已經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在黨的十三大召開前完成。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一項非常艱巨、細緻、複雜的工作。我們嚴格按照中共中央有關政策的精神,制定了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具體政策界限,堅持了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堅持了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各級法院都積極負責、嚴肅謹慎,確保辦案質量。同時,各級黨委加強了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保證了任務的勝利完成。
這項任務的勝利完成,在國內外都産生了良好的影響。一些當事人反映,共産黨確實貫徹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為民族團結、祖國統一做了實實在在的工作,這表明了共産黨光明磊落的態度。一些當事人在落實政策以後,大大激發了為社會主義祖國多做貢獻的積極性。落實政策使許多港澳臺同胞、國外僑胞感到了國家形勢的安定和祖國的溫暖,回到大陸旅遊觀光、探親訪友、講學或做生意,有的還主動捐資幫助家鄉建設。
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的日益增多。這對於促進海峽兩岸的“三通”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今年3月14日聯合發出公告:對去臺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6條關於對犯罪追訴時效的規定的精神,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處理申訴信訪是人民法院一項十分繁重的工作。五年來,全國法院每年都要接待來訪430多萬人次,處理來信400多萬件。全國各級法院設有專門處理信訪的機構,通過工作,確實發現和糾正了一些冤錯案件,解決了許多老大難問題,充分保護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
目前,主要的問題是需要建立正規的申訴制度。有些法院幹部以官僚主義態度對待申訴,對來信來訪中提出的問題,不做認真細緻的調查研究,而是敷衍應付,以致本來可以解決的問題,沒有解決,可以早日解決的問題,久拖不決。這是錯誤的,我們要努力改正。同時,也有些人濫用申訴權利,對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正確裁決“無理攪三分”,有的甚至在人民法院經過反復調查,多次處理後,仍然糾纏不休。由於以上兩方面的原因,也由於申訴、信訪量確實太大,法院人力不足,應接不暇,以致重復申訴的在基層法院平均為30%左右,在中、高級法院平均為40%左右。當前,有的罪犯或其親屬對證人、受害人威脅利誘,讓他們作假證、搞翻案的違法活動,在一些地方相當多。有的明顯是無理申訴的人長期滯留大城市,有的人借上訪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有些流竄作案分子就混雜其中,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為了改變這種局面,我們對處理申訴信訪工作不斷地進行了改革。在1983年,確定了對建國前判處案件的申訴原則上不再受理;調整了處理申訴信訪的機構及其職能,設置了告訴申訴審判庭;規定了處理申訴信訪的程序。這些都是為了盡可能地從大量重復的無效勞動中抽出手來,集中力量解決那些應該解決的問題。但這還不能從根本上扭轉申訴信訪的不正常狀態,需要繼續改進。我們認為,向法院提出的申訴,只能限于應由法院受理的訴訟問題,並且應當向法院正式提出,不能託人情、發傳單、貼海報。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早日制定申訴法,“建立人民申訴制度,使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時依法制止濫用權利和自由的行為。”
五、關於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我們工作的缺點
我們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把監督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全過程。最高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在重大問題上,不僅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進行監督,而且在審判過程中就及時有效地實行監督。對一些影響大、審理難度大的大案要案,我們與高、中級法院及時研究案情、政策和適用法律問題,及時交換意見,並且及時查問審理的進展情況。
(二)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如何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司法解釋。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共下發刑事、民事、經濟審判等方面的司法解釋文件114件,其中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了56件。“嚴打”鬥爭開始不久,為了正確執行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我們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審理流氓、流氓犯罪集團、強姦、拐賣人口等案件中適用法律的問題,作了解釋;針對嚴重經濟犯罪案件情況複雜的特點,我們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理貪污、受賄、詐騙、投機倒把等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作了解釋;為了嚴厲打擊某些特別猖獗的犯罪活動,我們發了或者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了打擊盜竊、走私珍貴文物和盜挖古墓,打擊倒賣、走私黃金,打擊盜伐、濫伐林木,打擊獵殺大熊貓、倒賣和走私大熊貓皮,打擊非法出版物等犯罪活動的司法解釋文件。我們還就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繼承案件、海事案件、專利案件和涉外案件等方面的適用法律問題,作了80多件解答。
(三)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了293個案例。主要是對一些重大的、複雜的刑事案件統一量刑標準;對一些新出現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提供範例;對審理一些在改革、開放中新出現的民事、經濟案件提供範例。
(四)採取“解剖麻雀”的方法檢查辦案質量。我們每年都派出大約1/3的審判人員,會同有關法院對一個時期審結的一類或幾類案件,逐件閱卷評查,進行“三堂會審”或“四堂會審”,發現問題,糾正錯誤,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五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理了各類案件(包括二審、再審案件)9561967件,完成了大量的、艱巨的、複雜的審判任務。我們緊緊地圍繞著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這個主題,不斷地改革我們的工作。根據憲法賦予的職能,堅持嚴肅執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決反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我們始終要求各級法院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反復強調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管出現什麼情況,遇到多少困難,都要堅持真理,依法辦事。對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強調要慎重對待,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凡是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不管打著什麼旗號,只要證據確鑿,就堅決依法制裁;對在改革、開放中因為缺乏經驗和其他原因犯了這樣那樣的錯誤,但不構成犯罪的,就作無罪判決。在審判民事、經濟案件方面,注重分清是非和責任,明確權利和義務,制裁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反復強調堅持辦案質量第一的方針,注重一個“準”字。在全國規模的“兩打”鬥爭中,我們要求各級法院做到既要堅決,又要冷靜,既要抓緊,又要穩重,嚴肅謹慎,把工作做得扎紮實實,對死刑判決特別要嚴格把關。我們注意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揚我國政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群眾路線,進一步克服“衙門作風”,變單純“等案上門”為深入實際,深入群眾,主動服務;變“關門辦案”為聯絡各方,綜合治理,擴大效果;變“孤立辦案”為服從全局,服務全局。把執法與講法,依法辦案與思想教育,審判工作與群眾工作密切結合。
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我們在去年提出了全面提高審判工作水平的要求:第一,熟練地掌握和運用法律武器,進一步普遍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第二,及時地反映改革、開放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或建議;第三,根據客觀形勢的發展,改革法院的工作;第四,大力加強基層,進一步發揮基層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在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中的作用。
我們履行了憲法賦予的職責。但我們的工作還有不少缺點,在一些方面還不能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的要求。
第一,我們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還不夠及時有力,對全國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不能及時地系統地掌握;對改革、開放中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系統地調查研究不夠,在有的問題上不能及時作出反應,及時提出解決的辦法或建議。
第二,我們對全國各級法院幹部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抓得不深入;對一些基本的和新頒布的法律的學習,抓得也不夠深入。因而在一些地方,執法的水平還不高,對一些法律的掌握和運用還不熟練,有些案件辦得質量不高。
第三,我們對基層的具體幫助不夠,對基層工作中的一些新經驗、好作風,系統地總結和推廣不夠。
以上是我們主觀上不能適應新形勢的三個主要方面。我們要根據黨的十三大的精神,進行法院工作的改革。改革的主題是進一步做到嚴肅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更好地為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順利實施服務。
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有了很大的發展,尤其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當前的主要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一些已經制定的法律和法規得不到普遍地遵守和執行。在一些地方和部門,或者在一些問題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狀況,還嚴重存在。我們希望對已經制定的法律和法規的執行問題,能夠得到更多的注意和更多的監督。
六、關於法院建設和存在的困難
到1987年底,全國共有法院3435個,其中,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等專門法院131個。幹警195469人。
198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總結了建國以來的經驗,修改了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管理。五年來,我們堅持了一手抓工作、一手抓建設的方針,努力加強法院的建設,特別是隊伍的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創辦的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已招生三次,現有學員41196人;有了從最高法院到基層法院的教學管理體系,有專職教師1000多人,兼職教師700多人;編寫了刑法、民法、經濟法等十來門教材。在辦學中,我們堅持理論聯絡實際和質量第一的方針。今年秋季將有2萬多名學員畢業。目前,全國法院有1/3以上的幹部正在通過業大、電大、函大、黨校、政法管理幹部學院等各種途徑學習,形成了一種奮發向上的良好風氣。在當地黨政領導的支持下,在新疆、西藏辦了專門培養少數民族法院幹部的培訓班。最高人民法院同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創辦的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已籌備就緒,今年秋季開始招生。邊工作、邊學習,不斷地補充和更新知識,提高水平,是提高法院隊伍素質的基本途徑。我們決心克服一切困難,堅持下去,並且通過人事制度的改革、法官制度的建立,使法院幹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執法能力不斷提高。
全國法院幹部隊伍總的來説是好的,是一支遵守紀律、秉公執法、經得起考驗、有戰鬥力的隊伍,是堅決擁護和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産階級自由化,堅持改革、開放方面,立場是堅定的,旗幟是鮮明的。在人員少、條件差、任務重的情況下,法院幹警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艱苦奮鬥,保證了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1987年,全國各級法院幹警立功、受獎的有4858人,涌現出不少文明、先進單位。從“嚴打”以來到1987年底,法院幹警為執行任務而光榮犧牲的有87人,還有不少人在執行任務中被打傷。但是,也有少數法院幹警經不起改革、開放的考驗,違法亂紀,甚至執法犯法。五年來,全國法院幹警因違法亂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1941人;觸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30人。我們堅持“從嚴治院”的方針,對幹警違法犯罪的,一經查明,絕不姑息遷就。
五年來,在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下,地方各級法院的物質條件有了明顯改善。全國地方法院中,有審判法庭的,1983年僅佔當年法院數的12%,1987年底達到了一半。湖北、湖南各級法院有審判法庭的已達到90%以上。有的省還為人民法庭興建了辦公用房和宿舍,湖北省已達到70%以上。目前全國有88%的地方法院配置了囚車。交通、通訊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法院管理的現代化開始起步。
五年來,人民法院的人力有了增加,物質條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人力和經費方面的困難仍然不少。
從人力方面看,全國法院的人數從1982年到1987年增加了35.8%,但受理的各類案件卻增加了89.75%,這還不包括每年800多萬件的申訴信訪。從這幾年的情況看,案件增長的趨勢還會繼續,經濟審判力量、行政審判力量和執行力量十分薄弱,全國大多數需要建立人民法庭的地方還沒有建立。中央批准法院系統1987、1988兩年增編55000人,這將使法院人力嚴重緊張的狀況有所緩解,但離實際需要仍有很大距離。考慮到國家財政狀況,我們現在不好再提增編的要求了,而主要著眼于提高幹部素質。因此,我們要求這次增編的人必須一個頂一個用。我們希望,根據改革的精神,法院也能有用人的自主權。無論是社會招幹,還是單位調配的或轉業軍人,都堅持標準,公開招考,擇優錄用,不合格的堅決不要。我們在去年規定,這次進人由各高級法院統一管理,對不合格的,有權拒絕接收。最高法院將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通過“指令”、“條子”、“搭配”和“關係”等途徑進來的不合格者,堅決清退。我們殷切希望各級黨委、各級人大和政府支持法院保證進人質量,希望組織、人事部門幫助法院把好進人關。
從經費方面看,除少數地區外,許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和老少邊窮地區的法院經常處於困難之中。有些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該收未收,有些案件需要到遠地多處調查取證,由於缺少經費不能去,以致久拖不決,或者辦得質量不高。目前全國還有一半的法院沒有審判法庭。人民法庭在交通工具、辦公用房和作房等方面,困難更大。這種狀況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很不相稱。
黨的十三大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構想。根據這個構想和法院的實踐經驗,法院需要進行一些重要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為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法官制度,我們正在起草法官法。對於法院辦案經費、法庭建設、交通工具等方面的困難狀況,我們希望能有一個大的改變。用行政機關經費包乾的辦法,不可能解決法院的經費問題。把辦案經費和罰沒收入挂鉤或者變相挂鉤,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産生很多流弊。我們建議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從加強社會主義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出發,定出一個系統的解決辦法,把法院的經費和基本建設費用,在國家的、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之中,單獨列項,給予保證。
各位代表,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對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愈來愈高的要求。我們希望,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全國各級法院的監督和支持。全國各級法院將努力通過自己的工作,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做出更多的貢獻,更好地為經濟建設,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堅持改革、開放服務。
以上報告,請審議。
(《人民日報》1 9 8 8 0 4 1 8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