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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説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律案的説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説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法律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擬訂並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案,可以將草案公佈,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整理印發會議。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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