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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第四章 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任免和辭職

    第三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提名。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説明。

    第三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者表決任命案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佈。

    第三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委員長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三十九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該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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