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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一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時候,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國務院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説明。

    第四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質詢案。

    第四十三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四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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