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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佈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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