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
第五十三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憲法的修改,採用投票方式錶決。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