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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台北2008年11月4日電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4日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台北簽署了《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全文如下: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信息(訊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信息(訊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訊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時通報,提供完整信息(訊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信息(訊息);

    (二)暫停生産、輸出相關産品;

    (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産品;

    (四)提供實地了解便利;

    (五)核實發佈信息(訊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劃;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三、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信息(訊息)交換。

    四、文書格式

    雙方信息(訊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絡,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五、聯絡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絡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絡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于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