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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行政區劃——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7日   來源:新華網

    香港地區位於中國東南海岸,珠江口之東,與廣東省的深圳市毗鄰,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總面積1092平方公里。香港自古以來為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後被英國佔領。根據1984年12月19日中英簽署的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兩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如期舉行了香港政權交接儀式,宣告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立,1990年4月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開始實施。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文化教育體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中國政府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一國兩制”是指在中國統一的國家內,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港人治港”是指由香港人自主管理香港,中央不派官員到特區政府任職;“高度自治”是指除外交、國防事務由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充分自主地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力,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民主政治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最主要的機構是:行政長官、政府、立法會和終審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又是特區政府的首長,此兩重身份使他具有廣泛的職權。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經濟體制。這种經濟體制的運作機制主要體現在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契約、航運、民用航空等領域。作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其他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科學技術和醫療衛生、體育等方面的政策。這些方面的民間團體和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雖然受到了亞洲金融危機的衝擊和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不利影響,但特區政府穩妥地處理了一系列對香港政治、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和問題,維護了香港的穩定與繁榮。現在,香港仍一如既往,保持著國際金融、貿易、航運、物流和旅遊等領域的中心地位,並繼續向世界展現出它的良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