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1955年10月1日,新疆各族人民歡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5年10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宣佈成立。此後,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等民族自治區陸續成立。到1965年,加上新中國成立前就已經成立的內蒙古自治區,我國一共建立了五個民族自治區。新華社發(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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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 1955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後建立的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地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宣佈成立。此後,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等民族自治區陸續成立。到1965年,加上新中國成立前就已經成立的內蒙古自治區,我國一共建立了五個民族自治區。
在統一共和國的框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多民族國家裏解決國家整體與民族地方關係的一個創造。在起草《共同綱領》時,經過慎重研究,考慮到我國漢族佔人口的絕大多數,各民族呈現出“大雜居、小聚居”的特點,特別是針對帝國主義者企圖把一些邊疆地區從我國分裂出去的陰謀活動,中共中央決定在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1952年2月政務院通過了《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及行政地位做了規定。此後,全國陸續建立起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旗等縣、市級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一整套符合實際的民族政策的實施,為處於遊牧狀態的少數民族定居下來過上文明幸福的生活提供了條件。世世代代遊獵的鄂倫春人,建立了定居地,快樂地搬進了新房。他們不再去燃起又冒煙又不暖和的篝火,而是在屋裏生了暖烘烘的火爐;他們也不再用松明照亮,而是用吊燈,蠟燭。長期過著老林棲身、獸皮遮體、野果充饑的悲慘生活的苦聰人,走出林海,落戶定居。國家無償地給苦聰人蓋房子,逐步形成了苦聰村寨,還撥出專款給苦聰人購買農具、耕牛、種子、口糧、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
為了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政務院于1950年11月通過了《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和《籌辦中央民族學院試行方案》。1951年6月11日,中央民族學院正式開學,各地也都建立起民族學院。少數民族幹部源源不斷地走上各級領導崗位。經過黨和政府的努力,歷史上長期形成的民族歧視和民族隔閡逐步消除,平等互助、團結合作的新型民族關係開始形成,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都有了很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