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議案的提出是代表議案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環節,有關法律對此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實踐中需要認真加以把握。
(一)代表議案的提出
1.提出的主體。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是代表聯名提出,二是代表團提出。如果是代表聯名提出議案,至少應有30名代表聯名。如果是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2.提出的時間。全國人大代表議案,一般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之前提交。
另外,為保證代表有充裕的時間醞釀、提出議案,對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代表議案,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3.提交的程序。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各代表團在規定代表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設置專門的議案處理機構,並在代表駐地安排工作人員接收代表提出的議案。
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對符合議案要求的法律案,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規定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其他議案在大會會議舉行時送交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一併處理。
代表提出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
(二)代表議案提出的基本要求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結合多年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實踐,代表議案提出一般有以下幾個要求:
1.在調查研究、認真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是國家重大決策和重要立法的開始,意義十分重大。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應當本著對黨、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精神,站在全局的高度,慎重對待。代表們應當將提出代表議案與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相結合,把參加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等的過程,作為醞釀、起草議案的過程。代表的視察和調研,要突出重點,抓住關鍵,有目的、有準備地進行。要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傾聽群眾意見,了解真實情況,增強視察和調研的實效性。在此基礎上,依法提出有針對性、可行性的議案。不能簡單地把他人起草的材料,直接作為議案提出。
2.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提出議案。因為只有符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的議案,才有可能列入全國人大會議議程。凡屬國務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以及其他不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如制定行政法規、調整行政區劃、增加機構編制、申請建設項目、申請財政撥款、案件申訴等,不應作為議案提出。
3.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提出議案。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代表提出的是法律案,還應當附有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説明。近年來,有的代表提出議案時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傾向,有的議案只有案由、案據,沒有明確具體的方案;有的代表提出立法議案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交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説明等等。這樣的議案既不可能列入會議議程,也難以進行研究處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代表提出法律案,最好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説明,並提供必要的相關資料。
4.提出議案應當共同負責。代表聯名提出議案,不是簡單的共同簽名,而應當體現所有聯名代表的共同意志。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過半數通過。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議案內容,以表達其真實意願。如領銜代表可以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再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再簽名提出。應當杜絕或者避免提出議案過程中代表轉圈簽名、參加聯名的代表不了解議案具體內容等現象,真正體現代表對提出的議案內容共同負責。
5.符合代表議案的格式要求。為便於代表議案的處理和審議,實踐中,還要求代表議案應當書面提出,一事一案,使用大會秘書處統一印製的代表議案專用紙。代表應當按照代表議案專用紙上所列項目和要求填寫,並親筆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