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0號國務院令,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條例》的出臺,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存款保險的保費誰來交,按什麼標準交?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是怎麼確定的,償付限額以上的存款是不是就沒有安全保障了?在什麼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2015年4月3日14時,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做客中國政府網,就《條例》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在國際上存款保險制度是怎麼樣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在設計中借鑒了哪些國際做法? [黃曉龍]總的來講,存款保險是金融業安全的一項基本制度,所以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比如説金融穩定理事會的24個成員,這些都是重要經濟體,其中有22個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只有南非和沙特還沒有建立。所以在研究設計我們國家存款保險方案的過程中,我們系統總結了我們國家存款人保護,包括金融風險處置的一些經驗教訓,同時也組織力量對國際存款保險的主要模式、成熟做法進行了梳理和總結,特別是本輪國際金融危機,有的國家存款保險是比較成功的,比如説美國,儘管也倒閉了500多家銀行,但是由於它有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防止了風險的蔓延,基本上維護了金融的穩定。有些國家的存款保險,比如説英國,出現了北岩銀行擠兌的現象。所以我們也總結了經驗教訓,基本上是吸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強化存款保險的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責,這也就為我們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方案設計提供了最新的、可以吸收借鑒的國際經驗和教訓。現在我們國家存款保險的設計理念上大家對這方面也高度重視,比如説存款保險不能做“付款箱”,要實行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存款保險應具有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等必要職能,盡可能做到對風險早發現、早糾正、早處置,這是我們系統總結了國際金融危機經驗教訓,體現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要素和國際發展改革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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