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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震局副局長、主持人 劉玉辰]各位領導,同志們:200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修訂案,由胡錦濤主席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號主席令公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04-22 09:30:00] | ||
[劉玉辰]《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法》)自1998年3月1日施行以來,為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防震減災法》在實施過程中積累了一些新經驗,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面臨著一些新問題。特別是,2008年汶川8.0級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的發生,給我們帶來了重要的啟示。汶川地震發生後,全國人大、國務院審時度勢,加快了《防震減災法》的修訂工作。新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加豐富、制度更加健全,必將為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 [2009-04-22 09:31:00] | ||
[劉玉辰]為了全面推進《防震減災法》的宣傳貫徹實施工作,中國地震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衛生部、公安部聯合召開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電視電話會議,對全國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進行部署。此次電視電話會議,北京設主會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分會場。 [2009-04-22 09:32:02] | ||
[劉玉辰]下面請允許我介紹北京主會場出席會議的各位領導:中國地震局局長陳建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民政部副部長羅平飛、衛生部副部長劉謙、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秘書長馬力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 [2009-04-22 09:32:15] | ||
[劉玉辰]下面,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同志講話。 [2009-04-22 09:32:52] | ||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張穹]同志們: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了《防震減災法》,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新法)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防震減災法》,是在總結防震減災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現行防震減災法實施過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對不適應新形勢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對當前防震減災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別是對本次四川汶川抗震救災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 [2009-04-22 09:33:34] | ||
[張穹]新法的貫徹實施,對於進一步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該法即將施行之際,中國地震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衛生部、公安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聯合組織召開這次電視電話會議,深入學習、宣傳《防震減災法》,研究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的具體措施,我認為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時的。 [2009-04-22 09:34:46] | ||
[張穹]在此,我代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如何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談幾點意見,供參考: [2009-04-22 09:35:44] | ||
[張穹]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學習宣傳工作。 [2009-04-22 09:36:36] | ||
[張穹]我國是世界上地震災害最多的國家之一,防震減災工作關係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關係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深入貫徹落實《防震減災法》,將《防震減災法》所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有重要意義:第一,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規劃建設,強化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規範地震預報意見的統一發佈,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第二,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制度,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第三,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建設,提高防震減災專業隊伍的服務水平;第四,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的責任,增強政府統一領導防震減災工作的能力;第五,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增強民眾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傷亡和損失。 [2009-04-22 09:36:51] | ||
[張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認識《防震減災法》頒佈施行的重要意義,進一步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把宣傳《防震減災法》與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結合起來,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起來。 [2009-04-22 09:39:15] | ||
[張穹]利用各種宣傳媒介,採取豐富多樣的形式和切實可行的措施,廣泛、深入地宣傳《防震減災法》,使廣大幹部、群眾了解和掌握《防震減災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主要制度以及違反《防震減災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和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法律意識,切實加大防震減災工作的力度,依法推進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 [2009-04-22 09:3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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