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6日上午10時,公安部在亞洲大酒店二樓多功能廳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2006年全國社會治安形勢暨公安機關開展偵破命案工作有關情況。發佈會由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余新民作現場新聞發佈,並答記者問。
[東方早報記者]我想問一下命案必破,破案的定義和標準到底是起訴還是法院判刑才作為破案?因為現在法院對證據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很多人認為破案的案子證據不足,這時候公安機關怎麼辦?
[余新民]我們談的命案必破,不是在追求命案必須要破,我們講的是在公安機關存在的保一方平安的角度上。這三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全國各地有1785起實現了命案必破,還有很多個別的地區,像江蘇省的如皋縣連續15年實現命案必破,還有些地方公安機關連續三年、四年命案必破,連續兩年的就更多了。公安機關提出了命案必破是對人民、對社會負責,對犯罪分子的震懾。
什麼叫命案破了?什麼標準?就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楚了,命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已經確認並抓獲,有證據證明犯罪人進行了犯罪。這個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破案以後,公訴案件必須要進入訴訟環節,移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要進行判決。大家知道,我們國家任何人違法都要判決有罪,法院判決最後會作出有罪判決,公安機關在這方面採取了很多措施,我們在內部一個是加大科技力度。另外,每個偵查人員、每個技術人員、每個辦案人員都要提高破案能力。第三,提高辦案水平,防止辦案質量不高,確保證據確實、充分。違法辦案,將受到黨紀、政紀直至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