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通知
教財[199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財政廳(局),廣東省高教廳,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財務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今年是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分重要的一年,我國將迎來新中國建國50週年,澳門回歸祖國。在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尤為重要。為此,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和高等學校要進一步重視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保證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持久、深入開展,進一步深化、落實高校資助困難學生的政策措施,把做好資助工作作為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維護學校穩定和社會安定的大事來抓。
二、各高等學校必須結合當前人事制度和校內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積極推進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爭用二至三年的時間,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夠擁有“三助”崗位;積極引導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努力開闢、增加新的勤工助學崗位。
三、為保證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的深入開展,加大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經研究,決定對原國家教委、財政部發佈的《關於在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的通知》(教財[1994]35號)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即從今年9月1日新學年開始,各學校每年須從學費收入中劃出10%(原文為5%)的經費,專門用於勤工助學工作,適當提高勤工助學補助標準,加大對特殊困難學生的補助力度。原文其它內容繼續執行。
四、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等部門已經研究制定了新的高校學生貸款辦法,上報國務院批轉後,今年將在全國部分城市試點。屆時,各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配合銀行、學生貸款管理部門做好學生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等工作。
五、對於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各高等學校除加大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等資助工作力度外,還要認真執行國家制定的學費減免政策,以確保特別困難學生能夠順利完成學業。
六、各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六大部門下發的《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8號)精神,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子女就學,經企業、街道出具證明,學校應酌情減免學費。
國家將在適當時候,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研究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制度,以保證這部分學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勵他們勤奮學習,全面發展;國家也將根據實際需要,不斷改革和完善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