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16年之久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開始修訂,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自3月28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1997年12月30日發佈)進行了修訂,起草了《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稿從準印證的核發、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 對比1997年版《辦法》,意見稿有兩大變化。一是擴大了《辦法》的適用範圍。意見稿規定,“凡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編辦、印製和發送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這就將《辦法》的適用範圍從1997年版的“委印和承印活動”擴展到編印發産業鏈。二是細化了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分類。意見稿將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分為一次性和連續性兩種,明確規定了申請編辦、印製這兩種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條件,以及不予核發準印證的8種情形。 意見稿明確,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辦、印製,實行核發《準印證》管理,省(區、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核發《準印證》。意見稿還指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辦單位應當對所編辦的內容和質量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一次性內部資料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外交、歷史等重大內容的,省(區、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專家審讀。 公眾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提出意見,也可將意見寄至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40號,郵政編碼:100052,信封上註明“規章徵求意見”),還可將意見發至gappfgs@126.com。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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