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黃河防禦洪水方案》獲國務院批復。黃河是我國第二大河,其洪水防禦關係全流域及黃淮海平原廣大地區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涉及多座重要城市,鐵路、公路、油氣等重要基礎設施。1985年國務院批轉《黃河、長江、淮河、永定河防禦特大洪水方案》(國發[1985]79號)中,對黃河防禦特大洪水作出了安排,在歷年黃河防禦洪水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黃河防洪工程體系逐步完善,防洪非工程措施取得長足進展,防洪減災能力有了顯著提高。成立了新的黃河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其工作範圍從黃河中下游4省擴展到全流域,職能從以防洪為主擴展為防汛抗旱一體化。沿黃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也發生較大變化。原批復方案已不適應黃河當前防禦洪水工作要求。為此,根據《防洪法》和《防汛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當前黃河防洪現狀,國家防總組織黃河水利委員會以及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山西、陜西、河南、山東等省(區),在原有《黃河防禦特大洪水方案》的基礎上,充分論證、深入研究,制訂了《黃河防禦洪水方案》。 本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流域洪水特性、防洪工程體系、防禦洪水原則、防禦不同量級洪水安排、責任與權限、工作與任務等方面。與原有方案相比,本方案對防洪防淩工程根據新情況進行了補充,增加了上、中游洪水量級劃分和防禦洪水安排,對下游洪水量級劃分進行了調整;明確了龍羊峽、劉家峽、小浪底、三門峽及陸渾、故縣、河口村水庫防洪運用方式,提出了中游水庫群聯合防禦下游洪水的調度思路;明確了設計標準以上洪水的防禦措施;明確了黃河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地方人民政府、各級防指及有防汛任務的相關部門的責任、權限和工作任務;明確了干支流骨幹水庫工程、東平湖滯洪區、北金堤滯洪區和內蒙古防洪防淩應急分洪區的調度運用權限。 國務院在批復中要求國家防總和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山西、陜西、河南、山東省(區)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和措施,認真抓好落實,確保防洪安全。下一步黃河防總將會同有關省區,以《黃河防禦洪水方案》為依據,制訂黃河洪水調度方案,進一步細化洪水調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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