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
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單位:
現將《交通運輸部公文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4年3月6日
交通運輸部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交通運輸部公文處理工作,進一步精簡公文、轉變文風,推進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公文是交通運輸部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佈交通運輸部門規章,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工作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交通運輸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學習掌握公文處理工作有關規定,對公文處理業務知識和工作流程做到應知應會。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主管交通運輸部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交通運輸部門(以下簡稱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部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七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佈交通運輸部門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佈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週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佈、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週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四)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説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主辦機關排列在前,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説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注。信息公開選項及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説明的事項。上行文應當在附注加括號標注聯絡人姓名和電話。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説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九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條 公文中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二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條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四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向交通運輸部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交通運輸部。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部管理的國家局原則上不直接向國務院請示和報告工作,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國務院請示或報告的事項,應當由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報送公文;遇有緊急情況,需直接向國務院請示或報告工作時,應當同時報送交通運輸部。
(七)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五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交通運輸部在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部屬單位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三)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根據交通運輸部授權,可以向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部屬單位行文。需經交通運輸部審批的具體事項,經交通運輸部同意後可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交通運輸部同意。
(四)涉及多個內設機構職權範圍內的事務,內設機構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與同級黨政機關或同級其他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務、政務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
交通運輸部不單獨與部管理的國家局聯合行文。
交通運輸部依據職權可以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相互行文。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機關司局除辦公廳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即,部機關司局不得向部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包括交通運輸系統)發佈政策性、規範性文件,不得代替部審批下達應當由部審批下達的事項。部機關司局在業務範圍內與相關單位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等,可以司局函的形式處理。嚴禁使用司局函進行工作部署、審核批准、獎懲人員和檢查評估等。除有關人員任免、獎懲、調動等事項外,部機關司局原則上不互相行文。部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不對外行文。
第五章 公文形式
第十八條 公文形式主要包括“令”、“文件”、“函”、“電報”、“公告、通告”、“內部情況通報”、“紀要”、“簽報”等。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職權範圍內發佈交通運輸部門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以部令公佈的規章須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部令署部長簽名章。
第二十條 “文件”按照發文主體可分為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文件、交通運輸部文件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文件。
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文件適用於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傳達貫徹黨中央的方針政策,轉發中共中央文件,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公佈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其他需發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文件的事項。
交通運輸部文件適用於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工作,轉發或者批轉重要文件,發佈具有規範性的重要政策和管理制度,部署全局性工作,公佈重要的機構變動、職能和人員調整、獎懲事項,下達和調整長遠規劃、中長期計劃,發佈年度工作要點,以及其他需發交通運輸部文件的事項。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文件適用於轉發有關部門文件,經交通運輸部授權發佈有關政策和管理制度,佈置工作、傳達事項、通報情況,公佈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變動、職能和人員調整事項,發佈年度業務工作要點,以及其他需發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文件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函”按照發文主體可分為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函、交通運輸部函、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函。
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函適用於就具體事項與同級單位黨委(黨組)商洽工作、徵詢和答覆意見,批復下級單位黨委(黨組)的請示,以及其他需以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名義行文的事項。
交通運輸部函適用於就具體事項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等商洽工作、徵詢和答覆意見,批復下級單位的請示,下達或調整重要年度計劃、單項任務計劃,佈置具體工作,以及其他需以交通運輸部名義行文的事項。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函適用於就具體事項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等商洽工作、徵詢和答覆意見,向有關單位佈置具體工作,以及其他需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名義行文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公告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向國內外公佈交通運輸規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事項。交通運輸部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週知的事務性事項。公告、通告應當公開發佈,無主送、抄送機關。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內部情況通報適用於傳達部領導在重要會議上的講話。內部情況通報不加蓋印章。
第二十四條 “電報”適用於處理緊急公務。按照發文主體可分為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發電、交通運輸部發電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電。電報使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發電”格式,加蓋“發電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紀要”適用於記載和傳達交通運輸部內部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主要有:中共交通運輸部黨組會議紀要、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紀要、交通運輸部專題會議紀要。紀要不加蓋印章。
第二十六條 “簽報”適用於部機關司局向部領導書面彙報工作、請示事項、反映情況、回復詢問、就有關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是具有特定格式的內部上行文。簽報由主辦司局負責人簽署姓名,不加蓋印章。簽報一般只報送一位部領導,不得同時分送多位部領導,不抄送其他司局。
第六章 公文精簡
第二十七條 公文精簡是指通過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嚴格控制公文的數量、規格、篇幅和印發範圍,做到公文數量適度、規格適用、篇幅適當、印發範圍適宜。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公文數量:
(一)凡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交通運輸部門規章已作明確規定的,不再印發公文。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印發公文。
(二)對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要結合實際貫徹落實,不得直接轉發。未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不得向地方黨委和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地方黨委和政府報文。
(三)屬於交通運輸部黨組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以黨組名義報送黨中央;屬於交通運輸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以部名義報國務院,不得多頭報文。
第二十九條 嚴格控制公文規格:
(一)由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再上報中共中央、國務院(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或印發。
(二)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名義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交通運輸部名義發文。
(三)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司局函等方式能夠解決的,不正式發文。
(四)部領導的講話,不宜向社會公佈的,用“交通運輸部內部情況通報”印發;可以向社會公佈的,通過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等媒體公佈。
第三十條 嚴格控制公文篇幅。倡導清新簡練的文風,不講空話、套話、虛話。起草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條理清楚、文字精練,意盡文止。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公文的印發範圍和印發份數。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創新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方式,可以向社會公開的事項應當通過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公佈或網上辦理。通過媒體公開發佈的公文,不再下發紙質公文。已標注公開發佈的公文,不再翻印。
第七章 公文擬制
第三十二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三十三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公文密級、公開屬性和緊急程度。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力求達成一致。涉及部外單位職能的,辦理部外會簽。涉及部內司局的,主辦司局應當主動與有關司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辦理部內會簽。
(七)公文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敏感事項,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八)起草涉密公文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網絡及移動存儲介質。
(九)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公文文稿會簽注意事項:
(一)會簽文稿均以會簽單位負責人簽字為有效。
(二)部內會簽,由主辦司局送轉會簽。有關司局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協商一致後報部領導;如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當如實報部領導協調裁定。
(三)部外會簽(包括會印),由主辦司局指定專人承辦。部外單位對會簽稿有重大修改,應當重新送部領導審簽。
(四)部外單位送交通運輸部會簽的文稿,按職權範圍由部內主辦司局提出意見,然後按部發文程序辦理。
(五)上報的公文,如與部外單位意見不能一致,部內主辦司局的主要負責人(必要時部領導)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須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經有關單位會簽後,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六)會簽文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辦理部外單位來文會簽,除主辦單位另有時限要求外,部內主辦司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如情況特殊不能按期回復,應當主動與主辦單位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辦理部內會簽,除主辦司局另有時限要求外,協辦司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逾期不回復視為同意。如情況特殊不能按期回復,應當主動與主辦司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第三十五條 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主辦司局和辦公廳分別進行審核。規範性文件應當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部內其他司局或者部外有關地區、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協商會簽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是否符合程序,密級確定、公開屬性標注是否符合規定,緊急程度是否恰當,主送、抄送機關以及文件印數是否合理。
(五)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
(六)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交通運輸部黨組會議審議或者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辦公廳進行初核。
第三十六條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説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三十七條 公文應當經發文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辦公廳根據授權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廳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三十八條 發文程序:
交通運輸部發文:主辦司局擬稿—司局辦公室(綜合處,下同)核稿—司局領導核簽—辦公廳審核—部領導審閱簽發—公文登記、復核、印製、核發。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文:主辦司局擬稿—司局辦公室核稿—司局領導核簽—辦公廳審核簽發(重要公文由部領導審閱簽發)—公文登記、復核、印製、核發。
紀要:會議主辦部門擬稿—辦公廳審核—主持會議的領導簽發—公文登記、復核、印製、核發。
第八章 公文辦理
第三十九條 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四十條 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交通運輸部及辦公廳的收文,由辦公廳負責簽收。部機關司局的收文,由其辦公室負責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包括:來文機關、文號、標題、來文日期、收文編號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説明理由。
(四)承辦。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辦公廳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
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來文單位説明,協商辦理時限。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部門並説明理由。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橫傳、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廳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覆。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四十一條 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登記。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應當由辦公廳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二)繕校。交通運輸部發文由文印部門負責前二校,承辦人負責三校;其他公文均由承辦人負責校對。
(三)復核。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和會簽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交通運輸部上報的公文,付印前由文秘部門復核清樣。
(四)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五)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四十二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中央國家機關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四十三條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複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處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四十六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四十七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涉密公文公開發佈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佈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准公開發佈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屬於主動公開的公文,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自公文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四十八條 複製、彙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四十九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五十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五十二條 機關合併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條 新設立的機構應當向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構合併或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部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部屬單位。駐部單位及部屬其他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報交通運輸部的公文參照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3日交通部發佈的《交通部公文處理辦法》和2007年11月29日交通部辦公廳發佈的《交通部公文精簡辦法》停止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部管各社團,有關交通運輸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