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訂後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並頒布,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執法證件是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身份證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原《測繪行政執法證管理規定》于2000年頒布實施,在加強測繪行政執法證管理、規範測繪行政執法人員資格、促進測繪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測繪地理信息産業快速發展,對進一步加強地理信息市場監管,做好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為適應新形勢對執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針對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需要,修訂了《規定》,形成了《辦法》。 《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了修改和完善:一是鋻於國家測繪局更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測繪行政執法證相應更名為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二是擴大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監督管理職責,將執法證的監督管理職責擴大到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擴大了執法證的配置範圍。三是增加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評的有關內容,通過培訓、考評、獎懲提升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四是推進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信息化管理,所有環節都通過“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提升管理水平。五是加強了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證的監督管理,完善了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六是細化了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管理,對執法證的申領、註冊、補發、換發、登出、吊銷等各環節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推動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範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行為,為切實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保障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我國測繪地理信息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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