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部署啟動2013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臨時用地審核,強調省級國土資源廳(局)作為臨時用地審核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轄區內臨時用地審核結果的真實性負全責。 通知明確了此次審核的內容和方法。臨時用地審核認定的依據,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二是經國土資源部批准的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範圍。不屬於上述規定範疇的,不得認定為臨時用地。臨時用地審核的內容,一是臨時用地批准文件,二是臨時用地合同,三是臨時用地的面積和用途。批准文件及合同同為審查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通知明確,下列情況不得認定為臨時用地:有臨時用地批准文件但無臨時用地合同或有臨時用地合同、無臨時用地批准文件的;臨時用地批准文件、臨時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不在時效期內的;超出批准的臨時用地規模30%以上的部分;改變批准的臨時用地用途,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的。為便於分析管理,通知將臨時用地分為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搶險救災臨時用地、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臨時用地四類。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結果的上報截止時間為5月10日。國土資源部將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基礎上組織抽查復核,復核合格率達不到擬定比例的省份,其臨時用地將全部按違法新增建設用地移交衛片執法檢查處理。(喬思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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