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發佈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就《辦法》出臺的背景、意義、主要內容和相關配套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請問《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2004年10月,我委頒佈施行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以下簡稱“22號令”)。22號令實施9年多來,在規範項目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完善投資環境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及開放型經濟體系的日益完善,外商對華投資出現新情況和新特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近年來,國家先後出臺了《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11]6號)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一屆政府職能轉變以及《國務院關於發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等新規定發佈,對下階段對外開放工作做出了進一步明確部署。為積極推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有必要對現行規定做出相應完善和調整。 問:本次《辦法》制定過程中,曾分別於2012年8月和今年1月兩次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請簡要介紹這兩次公開徵求意見情況。 答:自啟動對22號令的修訂工作以來,我們于2012年8月通過我委門戶網站首次徵求了社會公眾意見。《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出臺後,我們對《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與2012年稿相比,在修訂原則、框架結構等方面有了較大變化,為保證《辦法》制訂工作程序的嚴謹性,我們於今年1月通過委門戶網站再次就《辦法》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意見,充分體現了我委堅持“開門立法”的工作要求。 本次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得到了各界有關方面的積極反饋,收到了來自外國政府、機構、跨國公司、境內企業及個人等許多有效意見和建議。通過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使得本次《辦法》制定更加“接地氣”,更加符合我國外商投資管理的實際需要。這些意見和建議主要體現了對進一步規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簡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及增強透明度等方面的訴求。經研究,對於各方提出的合理建議,我們積極予以採納,在發佈的《辦法》中都得到了體現。 問:《辦法》將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由全面核準改變為有限核準和普遍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請介紹主要有何新變化? 答:長期以來,我國對外商投資項目全部實行核準制,政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場準入和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有關要求,《辦法》改革了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方式,將項目全面核準改為有限核準和普遍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除《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鼓勵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以及屬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項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外,其餘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等要求,《辦法》是否對此有所體現? 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對此,《辦法》予以積極貫徹落實,最主要的就是在準入管理上對外商投資探索試行國民待遇,即除《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鼓勵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外,其餘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方式與內資項目一致。從準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方面看,《辦法》加強了與《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的銜接,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在申報材料、核準條件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與內資項目也基本一致。 問:《辦法》在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內容和程序等方面都有何體現? 答:首先,從項目管理框架看,《辦法》規定所有需要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部分原由我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負責,絕大多數外商投資項目將實現屬地化管理。 其次,《辦法》對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條件也進行了大量簡化,不再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産品技術方案等應有企業自主決策的內容進行審查,注重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賦予企業投資自主權,努力提高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 再次,考慮到這是外商投資項目首次實行備案管理方式,為規範管理和防範風險,《辦法》在總結吸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對備案管理作了原則性一般規定,包括備案所需材料、備案條件等,都屬於基本要求。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備案管理作出更加全面、具體的規定。 問:去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了轉變職能、轉變作風等活動,如何體現在本次《辦法》制定中? 答:總的來看,轉變職能、轉變作風的要求在《辦法》中予以充分體現。例如,《辦法》要求各級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要規範自身、服務企業,切實履行核準和備案職責,改進監督、管理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項目核準及備案的信息公開工作。又如,《辦法》明確要求制定並頒布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和《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問:近一段時期以來,國務院多次強調政府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請問《辦法》對此是如何要求的? 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是本次《辦法》制定的主要導向之一。《辦法》明確要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産監管等部門,加強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協同監管,建立發展規劃、産業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實現外商投資項目可查詢、可監督,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同時,對發展改革部門、諮詢評估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和備案過程違反有關規定的,《辦法》也明確要求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此外,《辦法》還將國家安全審查納入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體系,實現相關管理制度有機結合,在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同時,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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