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國氣象局印發《省級氣象現代化指標體系和評價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按照《辦法》要求認真組織開展評價工作,按時上報評價數據,並在本指標體系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完善適用於政府主導的氣象現代化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推動地方政府開展氣象現代化指標評價工作。 記者了解到,2013年5月,中國氣象局黨組在全面推進氣象現代化電視電話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制定省級氣象現代化指標體系。2013年6月至9月,中國氣象局現代化辦公室依據前期研究成果,充分學習和借鑒試點省市指標體系的編制工作,結合職能司的意見和建議,通過提取共性、歸納重點、分析個性指標等設計原則,開展前期設計,並於9月份完成了初稿。 通過向各職能司、國家級業務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徵求意見,專題聽取省級現代化指標編制工作彙報,收集近250條意見,先後修改7稿,2013年年底,上報黨組審議稿形成。 經過中國氣象局黨組參考各方意見再次修改、審定,2014年5月,《辦法》正式形成。 據悉,該指標體系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現代化工作的評價統計,採用全國統一的指標評分體系,是中國氣象局監測評價各地氣象現代化進程的內部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指標體系,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完善適用於政府主導的氣象現代化指標和評價體系,並適時向社會公佈。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