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8日獲悉,寧夏回族自治區出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規定要探索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並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公共服務。其中包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技術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等6類、56款、243項,選取民生關注度高、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養老、教育、就業、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住房保障、殘疾人服務等公共服務項目開展試點。 《暫行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符合以下條件: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産管理制度;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良好記錄;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度報告制度、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資格等。 政府購買服務由部門年度預算正式批復後,財政部門統一組織購買主體編報年度購買服務計劃,並組織力量統一審核確定。對符合政府採購競爭性條件的,統一納入採購程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評審、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可以採取委託、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方式進行購買。 《暫行辦法》還明確施行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審與監督管理制度。明確要探索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並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記者 高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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