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9日電(記者 陳菲、王思北)當前,我國已經形成一整套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是,兒童保護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反映出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可執行性、可操作性還不夠強,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工作還不到位,需要不斷加以完善。梳理相關規定,也是為了再次敲響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警鐘。 KTV、網吧未成年人禁入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煙酒攤應設不向未成年人出售標誌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應當保障就近入學 【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保障農村地區中小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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