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意見為企業兼併重組提供司法保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11 07:1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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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10日電(記者  陳菲)隨著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關於企業兼併重組任務的逐步落實,一些糾紛將不可避免地通過訴訟程序進入人民法院。

為更好發揮司法審判工作重要職能作用,依法有序推進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關於人民法院為企業兼併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拖延審理相關案件

企業兼併重組不僅關涉企業自身,還廣泛涉及依法平等保護非公經濟、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維護金融安全、職工再就業和生活保障以及社會穩定等一系列問題。

意見指出,法院要依法及時受理審理兼併重組相關案件,通過司法審判化解企業兼併重組中的各類糾紛。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受理,不得拖延審理。法院要按照利益衡平原則,依法妥善處理各種利益衝突。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在個體利益衝突中應當優先尋找共同利益,盡可能實現各方的最大利益;在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地方利益與全局利益等不同主體利益的並存與衝突中,要在保護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同時兼顧個體利益、地方利益。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及部門保護主義對司法審判工作的不當干擾。

嚴格依法認定各類兼併重組合同效力

意見指出,要嚴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正確認定各類兼併重組合同的效力。結合當事人間交易方式和市場交易習慣,準確認定兼併重組中預約、意向協議、框架協議等的效力及強制執行力。樹立平等保護意識,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經濟積極參與企業兼併重組。

意見要求,正確適用公司資本法律規則,消除對出資行為的不當限制。促進融資方式的多元化,有效解決企業兼併重組的資金瓶頸。對於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兼併重組支付方式,要依法確認其效力。要依法督促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增強市場主體投資信心,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要積極配合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履職。

防範和避免國有資産流失

意見指出,要依法正確審理國有企業兼併重組案件,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要注意防範企業借管理者收購、合併報表等形式侵佔、私分國有資産。嚴格遵循評估、拍賣法律規範,通過明晰和落實法律責任促進仲介服務機構專業化、規範化發展,提升關鍵領域、薄弱環節的服務能力,防範和避免企業兼併重組過程中的國有資産流失。

意見強調,依法規制關聯交易,嚴厲禁止不當利益輸送。嚴格防範以關聯交易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産。嚴厲打擊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處非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的職務侵佔、挪用企業資金等犯罪行為,維護企業資産安全,同時,要努力挽回相關主體的經濟損失。

有效防控各類糾紛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

意見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債權,有效防範通過不當兼併重組手段逃廢債務。要依法快審快執涉兼併重組企業的金融借款案件,降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並購貸款風險,實現兼併重組中並購貸款融資方式可持續進行。

意見強調,加強民間金融案件審理,有效化解金融風險。要妥善審理兼併重組引發的民間融資糾紛,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堅決遏制以兼併重組為名的民間高利貸和投機化傾向,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嚴厲打擊和制裁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為企業兼併重組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可成立企業清算破産案件審判庭

意見指出,依法審理企業清算、破産案件,暢通企業退出渠道。有效發揮破産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促進企業資源的流轉利用。在企業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准上,要著眼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過剩産能長效機制,防止借破産重整逃避債務、不當耗費社會資源,避免重整程序空轉。

意見要求,遵循企業清算破産案件審判規律,完善審判工作機制。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成立企業清算破産案件審判庭或者合議庭,專門審理兼併重組中的企業清算破産案件。

防範兼併重組侵害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意見強調,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切實保障民生。引導相關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有效防範兼併重組行為侵害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意見要求,建立大要案通報制度,制定必要的風險處置預案。對於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提起的系列訴訟案件、企業破産清算案件、群體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素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啟動大要案工作機制,特別重大的案件要及時向地方黨委和上級人民法院報告。

責任編輯: 呂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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