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産證券化須踏準規範節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6-21 08:45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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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的重要組成部分,“平安銀行1號小額消費貸款資産支持證券”日前卻被緊急“叫停”。此後,雖然央行表示今後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無須進行行政審批,只需事前報告,但不少金融機構事後仍然有些“摸不著頭腦”,信貸資産證券化在我國如何才能走得更加順暢——

    “首吃螃蟹”遭暫停

    “我國資産證券化還在起步階段,應該鼓勵嘗試,特別是在風控、業務體系建立和對投資者的保護措施上比較成熟的,更應該鼓勵。”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表示。

    6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債登發佈公告,平安銀行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將登陸上交所,總額為26.31億元。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標誌著信貸資産證券化擴大試點取得重大進展。但是,該産品次日即被“叫停”。

    6月17日,央行新聞發言人表示,今後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由銀行自主發行,包括發行的窗口與時機選擇,無須進行行政審批。但央行同時提到,鋻於信貸資産證券化涉及貨幣政策實施與金融市場的協調發展與穩定,應事前報告,這與自主發行並不矛盾。

    在業內人士看來,平安銀行的資産證券化産品作了一系列的積極嘗試,在交易結構上有所創新,由平安銀行作為發行人,引入信託公司——華能信託作為受託人,國泰君安作為主承銷機構,並由平安産險提供增信,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完成了基礎資産的真實出表。

    在産品託管上也與此前不同,該産品在中債登託管,並直接在上交所交易,發行效率明顯提高。

    “資産證券化重啟和發展是必然趨勢,中國大量的存量資産需要轉起來,資産證券化是最佳的形式。”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表示,信貸資産證券化是當前盤活銀行信貸存量,將盤活資金向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傾斜,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

    最新消息顯示,平安銀行這單資産證券化産品或將於6月底前問世。

    加快債市互聯互通

    伴隨“叫停”事件,關於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究竟該在銀行間還是在交易所發行的討論也較為熱烈。

    “在交易所發行是國外資産證券化普遍採用的模式。”宗良表示。2005年我國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在銀行間市場試點以來,産品的投資者主要還是銀行和銀行理財産品,信貸資産的風險仍集中在銀行體系,風險未能有效分散。

    但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資産證券化産品存在隱憂——發行主體是銀行,投資人也是銀行,這種互持方式難有效分散風險,還可能為今後埋下更大隱患。

    黃震認為,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到交易所發行交易,可發揮交易所投資者多元化的特點,引導基金、證券公司、保險和非金融機構投資者等認購信貸資産支持證券,有利於擴大産品的投資者群體,真正分散銀行體系風險。同時,可進一步提升産品的交易需求,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對投資者來説,也能為其提供更加豐富的投資標的。

    就此前在銀行間市場試點的情況來看,由於投資者類型較為集中,需求狀況並不理想。資産證券化産品對於銀行間市場的機構來説,吸引力也並不大。

    “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互聯互通應該加快步伐。”宗良認為,進而形成統一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將有助於資産證券化産品的發行,增強其流動性。

    轉變監管理念是關鍵

    作為盤活存量資金、支持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資産證券化得到了國務院的支持。2013年8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表示,進一步擴大資産證券化試點,並提出,優質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就監管層而言,資産證券化準入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符合中央簡政放權的精神。6月12日,銀監會召開的信貸資産證券化工作通報會上明確提出,決定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審批制改為業務備案制,以資格審批與産品備案相結合的方式,加快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

    對於銀行來説,這無疑是一則好消息,圍繞“審批資格、報備産品、自選市場、集中登記”的原則,銀行只需在首次發行産品前進行申請,並獲得資格,此後發行的産品無須重復審批,而是向監管部門備案即可,這極大地提高了發行的效率和靈活性,受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普遍認可。

    資産證券化産品能夠登陸交易所市場,也得到了證監會、交易所和中債登的支持。如果銀行能到交易所市場發行資産證券化産品,交易所債市將迎來大擴容,中債登也能擴大在上清所成立後逐漸萎縮的債券託管業務。

    針對平安銀行資産證券化産品“暫停”事件,業內專家認為,有關監管部門應該轉變觀念,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不宜再用行政手段去阻礙創新的步伐,而應該苦練內功:一方面,應該進一步豐富銀行間市場的投資主體,使投資結構更加多元化;另一方面,還應加大交易結構創新力度,實現資産證券化的真實出表;運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

    黃震建議,監管層應放手讓市場主體自身在發行的過程中摸索出一套規則,而非在事先給市場主體設立諸多門檻,應該引導行業協會加強對資産證券化方面的研究,形成行業標準和規則,在此基礎上再來制定監管規則。

    市場也期待更多的資産證券化産品問世。宗良表示,只有簡化發行流程,使得銀行能夠高效率地發行更多的資産證券化産品,才能夠使得投資者逐步了解這一創新産品,在産品逐漸增多的情況下,資産證券化産品的市場才有可能逐漸“盤活”併發展壯大。(郭子源)

責任編輯: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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