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完善銀行結售匯業務監管制度,保障外匯市場平穩運行,中國人民銀行對《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4號發佈)進行了修訂,于2014年6月22日發佈了《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2號發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的出臺是適應結售匯業務發展和外匯管理職能轉變現實需求的重要舉措,體現了簡政放權、構建合理監管體系的改革思路。《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將結售匯業務區分為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業務,分別制定管理規範;二是降低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條件,簡化市場準入管理;三是轉變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方式,賦予銀行更大的自主權,以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外匯業務發展中的主觀能動性;四是取消部分行政許可和資格要求,實現以事前審批為重向以事後監管為重的轉變;五是根據外匯實踐發展,修訂部分罰則內容。 《管理辦法》的出臺不影響銀行已經取得的結售匯業務資格。同時,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將根據《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的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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