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物聯網發展及稀土産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7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有關精神,為了規範物聯網發展和稀土産業補助資金管理,促進産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們制定了《國家物聯網發展及稀土産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國家物聯網發展及稀土産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附件: 國家物聯網發展及稀土産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促進我國物聯網和稀土産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7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有關精神和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物聯網發展及稀土産業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物聯網和稀土産業技術創新和産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確保補助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財政部負責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和完善補助資金項目庫和專家評審制度,提出補助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內容 第五條 補助資金支持物聯網領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研發與産業化。支持物聯網關鍵核心技術、共性技術以及重點産品研發和産業化項目等。 (二)應用示範。支持以物聯網應用的試點示範和物聯網産業基地建設等為主要內容的應用示範。 (三)標準研究與制訂。支持標準體系研究、關鍵技術標準制定、編碼標準制定和若干應用標準制定,以及標準驗證、測試和倣真等標準研究與制訂項目。 (四)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以推動物聯網共性技術驗證測試、知識産權保護、産學研合作、信息服務等為目的的物聯網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五)國家級物聯網創新示範區建設。支持示範區內物聯網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標準研製、産業化和應用等。 第六條 補助資金支持稀土領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稀土資源開採監管。支持有關地方政府為保護稀土資源,整治開採秩序實施的監管系統建設項目,包括監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電子監控系統建設項目等。 (二)稀土採選、冶煉環保技術改造。支持現有企業對稀土採選、冶煉生産系統和環保系統進行清潔生産改造,達到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要求。 (三)稀土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支持開展綠色、高效稀土採選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建立採選生産技術規範與標準。支持開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效清潔的冶煉關鍵技術研發。支持鋱、鏑等稀缺元素減量化應用技術和鑭、鈰、釔等高豐度元素應用技術研發。支持廢舊稀土材料及應用器件中稀土二次資源高效清潔回收技術研發。 (四)稀土高端應用技術研發和産業化。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相關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發光材料、儲氫材料、催化材料、拋光材料、先進陶瓷材料、人工晶體材料、稀土助劑等稀土功能材料與器件技術研發和産業化。支持高穩定性、高一致性稀土材料製備技術及專用裝備的研發。 (五)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稀土企業建立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開發中試基地,建立完善的稀土材料綜合性能測試、應用技術評價及標準體系。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七條 補助資金支持物聯網發展採用項目補助和定額補助方式。 (一)對技術研發與産業化、應用示範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訂、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採取項目補助方式。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二)對國家級物聯網創新示範區建設,採取定額補助方式。年度支持資金額度由財政部商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並切塊分配示範區所在省(區、市),資金使用管理由地方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補助資金支持稀土産業採用以獎代補和無償資助方式。 (一)對已整體完成稀土開採監管系統建設的地方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一般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0%。項目實際投資額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和監管設備購置的實際投入,但不包括車輛購置費用和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二)對已通過國家環保核查的稀土採選、冶煉企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稀土企業準入公告核定的企業産能予以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礦山採選1000元/噸(按稀土氧化物REO計)、冶煉分離1500元/噸(按稀土氧化物REO計)、金屬冶煉500元/噸。 (三)對稀土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及高端應用技術研發項目,採取無償資助方式。無償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費用的40%。研發項目費用支出範圍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的規定執行。單個項目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對稀土高端應用技術産業化項目,採取無償資助方式。無償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預算年度上一年企業投資額的20%。單個項目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五)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採取無償資助方式。無償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預算年度上一年企業投資額的40%。 (六)除監管系統建設和環保改造獎勵資金外,其餘項目資金可分年度申請。 第九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補助資金不再重復支持。企業在同一年度不可就同一項目分別申請高端應用技術研發和高端應用技術産業化補助資金。 第十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部門(單位)日常工作經費。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銀行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三)財務狀況良好,具備承擔項目的財務投資能力;(四)近3年來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處罰。 第十二條 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物聯網項目申請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擁有高級職稱者不少於5人; (二)擁有相應的專利、軟體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研發成果,以及具有相應的市場應用基礎。 第十三條 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稀土産業調整升級項目申請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從業資格及相應的資質證明; (二)符合《稀土行業準入條件》要求; (三)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要求; (四)申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的企業應擁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 第五章 補助資金的申請及審核撥付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産業政策以及行業發展情況,明確補助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稀土領域需商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于每年8月31日前下發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對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進行部署。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申報通知等要求,組織項目申報。 第十六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的篩選和核實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重點審核項目申報單位的財務條件,確保項目的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須對本地區擬申請項目向社會進行公示,于10月31日前將經公示後的申請項目連同申請材料一併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第十八條 有關中央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其歸口管理企業的項目申報,並於10月3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申報。 中央管理企業于10月3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申報項目。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建立申報項目專家評審制度,並組織實施項目評審論證工作。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專家庫,並嚴格實行專家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強化對評審專家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一條 稀土開採監管系統建設獎勵資金項目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環保改造獎勵資金項目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環境保護部確定。上述兩項資金安排不再履行評審程序。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和行業發展需要,商有關部門于12月15日前提出項目支持建議,經財政部審定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在公示結束後,對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項目,由財政部在預算執行當年的4月30日前正式下達年度補助資金預算,財政部在批復文件中註明信息反饋電話和郵箱。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補助資金項目庫,並實行項目滾動管理,項目庫中的重大續建項目和待完工項目作為下一年度的優先支持項目。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補助資金後,應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及財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反饋。其中,地方企業向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反饋,中央企業向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反饋。 第六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與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項目申報書要求,組織項目實施工作,並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年度編報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年度終了2個月內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上報項目成果報告。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和項目實施效果報告于年度終了3個月內和項目完成後6個月內,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條 中央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和項目實施效果報告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和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直接報送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項目實施及效果等進行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補助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截留、擠佔、挪用補助資金的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項目申請單位,三年內不予資金補助支持。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財政部將收回全部或部分補助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225號)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稀土産業調整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375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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