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臨時救助“常態化”而不是“臨時應付”,必須將主要精力放在補好短板上。目前來看,主要是要進一步明晰制度細則,防止制度鬆散粗略影響實際操作;提升“統”的能力,加強部門聯動;要進一步規範管理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9月1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為困難群眾兜底線救急難。這是今年5月1日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來,國務院作出的又一項重大決策。《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專門用一章五條對臨時救助作出規定。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標誌著相關救助程序、救助措施、救助資金等已經明晰,即將在全國全面得到落實。 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體現了政府的責任與擔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明確,社會救助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目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無論從救助對象確認、經辦程序,還是監督手段、資金監管,都相對趨於成熟。但這些常規的救助之外,還有一部分特殊困難群體得不到及時救助。比如,因地質災害導致的生活困難家庭,因身份不明、無力承擔醫療費的特殊患者,基本保障尚未完全落位。因此才派生出臨時救助制度。 同其他救助制度一樣,臨時救助制度建立初期,需將主要精力放在補好短板,一開始就抓好各項制度銜接,讓所有部門協調一致,才能使臨時救助“常態化”而不是“臨時應付”。 臨時救助短板在哪呢?目前看至少有三方面:一是進一步明晰制度細則,防止制度鬆散粗略影響實際操作。《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臨時救助的相關條件,總體上是一種籠統的説法。具體到每個部門、每個層面如何操作,比如對象如何確認、程序如何規範,如何確定救助標準、保障救助資金、做好聯動等,都需要各個職能部門出臺實施細則。而目前,恰恰因為沒有細則,才使臨時救助用其他救助資金“應付”。 二是提升“統”的能力,加強部門聯動。臨時救助的特點是“救急難”,其救助對象不光是民政工作對象,也包括社會其他人群。因此,制度設計由民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配合。但實際工作中,容易出現配合部門把工作全部推給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又不能跨部門行使職權的現象,一定程度影響了臨時救助。比如,身份不明、無力承擔醫療費的特殊患者,最急的是救命,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救助。但民政部門又顯然不具備直接救命這個條件。這就需要強化“統”的能力,以“救急難”為核心,集中精力、人力、物力、財力建立綠色通道,以最快速度救急救命。 三是進一步規範管理。過去,臨時救助資金缺“專項”,只能從其他救助資金中劃轉,這種做法在財務制度上並不規範,往往導致救助部門進退兩難。臨時救助必須籌措好救助資金,才能保障救助兜底。因此,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臨時救助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救助資金列入地方預算,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同時,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益基金髮揮積極作用,此舉有望改變過去臨時救助基金“東挪西湊”的尷尬狀況。當然,資金有了著落,加強監管的要求就隨之而來。要完善臨時救助審批、救助資金髮放、救助效能檢查等各項制度措施,切實做到各環節公開透明,陽光操作。 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是政府以人為本、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職責,事關公平正義。當下重點應是圍繞重點、補齊短板,使這項惠民政策有效落實,讓特殊困難群眾享受到政策的陽光普照。(董宏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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