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舉報,依法對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物價局、財政廳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對本省客運班車實行通行費優惠政策,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的案件進行了調查。 調查發現,2013年10月,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物價局和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統一全省收費公路客運班車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的通知》(冀交公[2013]548號),確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調整全省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並對本省客運班車實行通行費優惠政策。客運班車通過辦理高速公路ETC卡或者月票,按照計費額的50%給予優惠。2013年10月30日,交通運輸廳下發《關於貫徹落實全省收費公路客運班車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冀交公[2013]574號)進一步明確規定,優惠政策“只適用於本省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有固定運營線路的客運班線車輛。” 據調查,通行費支出對經營者收益率影響較大。根據某運輸公司測算的數據,高速公路通行費佔其總收入的比重約為10—20%。河北省有關部門對本省客運班車實行通行費優惠政策,其實質是對本省客運班車經營者按照通行費額給予經濟補償,使河北省客運班車經營者的通行費成本大幅低於其他省份相關經營者,導致外省經營者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以天津至石家莊線路為例,天津公司單程需繳納通行費360元,與之對開的河北省公司繳納180元,單次差額180元。據天津一運輸公司測算,僅這一線路天津公司比河北公司每年多支出130余萬元。 河北省有關部門的上述做法,損害了河北省客運班車經營者與外省同一線路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規定,屬於《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就相關問題與交通運輸部進行了溝通確認,並已經依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出執法建議函,建議其責令交通運輸廳等有關部門改正相關行為,對在本省內定點定線運行的所有客運企業,在通行費上給予公平待遇。通過改正相關行為,有利於保證所有客運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繼續按照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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