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向社會公佈了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共涉及3類8項處罰權力事項,這是由國家部委發佈的首份執法權力清單。 “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對規範稅務行政執法權、依法進行稅收徵管意義重大。”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靳萬軍介紹説,制定權力清單的主要依據是稅收法律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 據悉,首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主要涉及日常稅收執法較多的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和稅務檢查三個方面。其中,賬簿憑證管理類3項,包括對納稅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體,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處罰權力;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處罰權力;對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完稅憑證的處罰權力。 納稅申報類2項,包括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處罰權力;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處罰權力。 稅務檢查類3項,包括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罰權力;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扣繳稅款的決定,或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處罰權力;對有關單位拒絕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的處罰權力。 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不得隨意設定和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力。稅務總局將分批公佈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不斷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切實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認為,處罰權是稅務部門與納稅人打交道時涉及最多的權力,稅收執法權力清單選擇以處罰權為突破口,將基層稅務機關日常涉及的執法權力進行歸併整合併以清單模式統一發佈,既有利於規範基層稅務機關的日常執法行為,也有利於納稅人充分知悉自身權利、監督稅務機關公正執法。執法權力清單制度是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稅的有效手段,能夠將行政執法工作置於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通過公開促進公正執法,對約束行政權力、保障當事人權利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記者 吳秋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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