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稅務總局隨後印發《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明確了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相關問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什麼是非貨幣性資産? 答:非貨幣性資産,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産以外的資産,包括股權、不動産、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産。 2.什麼是非貨幣性資産投資? 答: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就是以這些非貨幣性資産出資設立新的企業,或者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重組改制以及其他類似的投資(包括股權換股權)。 3.為什麼要擴大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政策實施範圍? 答: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民間投資逐步發展壯大。特別是近年來,在企業新設立、兼併重組、增資擴股、定向增發等經濟活動中,個人直接以股權、科技成果、不動産等非貨幣性資産進行投資的行為日益增多,這些行為大都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價值高於該資産原值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個人財産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由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交易過程中沒有或僅有少量現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額較大,納稅人可能缺乏足夠資金納稅,導致徵納雙方爭議較大,稅務機關執法也面臨兩難境地。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國務院在批復《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3〕38號)中,批准上海自貿區先行試點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探索解決之路。 近日,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緩解納稅人缺乏足夠資金納稅的困難,國務院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將上海自貿區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範圍內實施。隨即,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配套文件,對相關問題進行明確、細化。 4.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優惠政策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答:此次分期繳稅優惠政策的核心內容是: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稅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這樣做,也與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的所得稅處理原則一致。 5.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為什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實質為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和“對外投資”兩筆經濟業務同時發生。個人通過轉移非貨幣性資産權屬,投資換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或股票,以下統稱股權),實現了對非貨幣性資産的轉讓性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應對資産評估作價,對資産評估價值高出個人初始取得該資産時實際發生的支出(即資産原值)的部分,個人雖然沒有現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業的股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規定,應按“財産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反之,如果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沒有超過原值,個人則沒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6.怎樣計算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答: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産評估作價,並據此入賬,經評估後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産的轉讓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資産原值-轉讓時按規定支付的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例1:2008年劉先生以1000萬元購得一塊土地。後其以此土地經評估作價2000萬元入股B公司。過戶時發生評估費、仲介費等相關稅費100萬元。則劉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萬元【(2000-1000-100)×20%】。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資300萬元成立A公司。為促進企業發展壯大,王、李兩位與B公司達成重組協議,B公司以發行股份並支付現金補價方式購買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權。其中,分別向兩位發行價值3000萬元的股份、支付300萬元的現金,在此過程中兩人各自發生評估費、仲介費等相關稅費100萬元。那麼,王先生、李先生應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580萬元【(3000+300-300-100)×20%】。 7.如何分期繳納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産投資行為,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可綜合考慮自身資金狀況、被投資企業發展前景、投資回報預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繳稅計劃,並於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按計劃分期繳納稅款。 8.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還能分期繳納稅款嗎? 答:《通知》第四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也就是説,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取得現金補價,現金部分足以繳稅的,稅款應一次結清;現金不足以全部繳清稅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繳納。上述現金補價,是指個人在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過程中,除了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外,還可能取得一定數量的現金,對這部分現金,會計上一般稱為補價。 例3:在例2中,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80萬元。兩人在此次交易過程中各自取得的300萬元現金補價,應優先用於繳稅。剩餘的280萬元,可分期繳納。 9.分期繳稅期間,個人轉讓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取得的股權的,尚未繳納的稅款需要一次性繳納嗎? 答:按照《通知》規定,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以非貨幣資産性投資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對部分轉讓股權且取得的現金不足以一次結清稅款的,剩餘部分可以繼續分期繳納。 例4:以例2、例3中王先生為例。王先生在辦理280萬元分期繳稅手續後的第3年,仍有200萬元稅款尚未繳納。此時他轉讓了部分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換取的股權,如果取得的稅後轉讓收入超過200萬元,那麼他應一次結清稅款;如果取得的稅後轉讓收入不超過200萬元,假設為160萬元,那麼,剩餘的40萬元可以繼續分期繳納。 10.分期繳納辦法從什麼時間開始執行? 答:分期繳納辦法從2015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同時,本著有利於納稅人的原則,《通知》明確規定,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該應稅行為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期限內分期繳納應納稅款。 例5:假設張女士2015年12月進行了一次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那麼她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2015至2019年這5個公曆年度內分期繳稅,並於2019年12月31日前繳清稅款。 例6:假設李先生2014年進行了一次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因資金問題,截至2015年3月31日尚未繳稅,那麼他也可在2015至2018年這4個公曆年度內分期繳稅,並於2018年12月31日前繳清稅款。 11.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的納稅地點區分具體情形確定: (1)以房産、土地等不動産投資的,應在不動産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申報、備案及納稅等事宜; (2)以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應在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申報、備案及納稅等事宜; (3)納稅人以不動産和股權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的,應在非貨幣性資産進行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申報、備案及納稅等事宜。 12.納稅人辦理分期繳稅需要哪些手續? 答:納稅人辦理分期繳稅時,根據自身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填寫《公告》附件所列《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並在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備案。備案時,須同時報送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産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産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等。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于《公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需要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並向主管地稅機關重新報送備案表。 1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明確了政策具體內容。為便於納稅人更好地理解、操作,確保政策落到實處,稅務總局又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制發《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20號),對納稅地點、分期繳稅辦法及備案手續、備案時間、變更分期繳稅計劃等具體徵管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二是下發了做好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部門認真落實新出臺的政策及徵管規定,加強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簡化辦稅手續,規範內部管理流程,確保納稅人及時了解政策,便捷辦理分期繳稅事宜。同時,稅務總局還將持續跟蹤政策落實情況,及時掌握並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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