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改《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2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有關取消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審批事項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相關文件規定進行修改,現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第九條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非居民企業送達《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鑒定表》(見附件,以下簡稱《鑒定表》),非居民企業應在收到《鑒定表》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表》的填寫並送達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鑒定表》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該項徵收方式的確認工作。” 同時,對《鑒定表》做了相應修改,詳見本公告附件。 二、《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發佈)第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第七條修改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後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調整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未進行備案的,稅務機關應告知其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四、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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