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5月15日電(記者 董建國、倪元錦)新環保法實施後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15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據已生效的刑事判決,2008年7月,被告人謝某、倪某、鄭某未經批准,從李某手中購得南平市延平區葫蘆山砂基洋恒興石材廠礦山的採礦權,三被告人在未辦理採礦許可延期手續和未取得佔用林地許可證情況下,開採礦石並擴大塘口,將棄土和廢石向山下傾倒,共造成19.44畝林地原有植被嚴重破壞。 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今年1月1日,原告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依據當日施行的修訂後的環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原告起訴請求判令四被告(謝某、倪某、鄭某、李某)三個月內承擔恢復林地植被的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34萬元;如不能在三個月內恢復原地植被的,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區林業局組織恢復原地植被。 據介紹,該案焦點爭議在於,原告主體是否適合;四被告的採礦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生態、損害環境的侵權行為;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等費用的數額,鑒定主體資質以及鑒定意見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新環保法是否可追究被告此前的行為;第三人作為政府行政部門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15日傍晚,該案沒有當庭宣判。審判長説,鋻於一方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本庭不進行調解,在休庭後15天內當事人有新的證據的,本庭將繼續開庭,沒有新證據的,本庭將根據今天庭審情況,結合各方意見進行認真評議,並及時作出裁決。 原告之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負責人林英介紹,根據志願者提供線索獲悉“南平生態破壞”,多次前往事發地點,只見山林被毀、廢石胡堆、機械設備仍在,卻無人負責。 原告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訴訟部主任劉湘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稱,本案亮點有二。 “第一,兩個民間公益組織提起‘破壞生態’類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訴訟目的是恢復植被,有別於以往的‘污染環境’類。第二,借助已有的刑事判決,省去司法訴訟過程中煩瑣、艱難的重新取證、鑒定等環節,證據較為充分。”劉湘説。 他認為,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公益訴訟條款,首次將“破壞生態”行為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範圍,作為首例“破壞生態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其對今後的司法實踐具指引意義。 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參事室當代綠色經濟研究中心顧問孫佑海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環保社會組織通過直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為維護社會環境公共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中國環境公益訴訟面臨“民間環保組織專業能力有限”“高昂的訴訟成本”“立案受理難、證據收集難、判決執行難”等現實困境。 中國環境統計年報顯示,2005年至2012年,中國環境信訪量年均77萬件。中華環保聯合會統計,其中進入到司法程序的不足1%,絕大多數是通過行政部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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