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細化了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的內涵,明確了關聯企業間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收入的確認時點和有關徵管要求,方便徵納雙方更好地理解、執行政策,進一步支持企業兼併重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要求,2014年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將上海自貿區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政策推廣到全國適用,明確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實現的資産轉讓所得,可在5年內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行為,緩解企業納稅負擔。為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稅務總局在公告中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徵管問題。 考慮到核定徵收企業通常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支出,公告明確,只有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才能適用上述遞延納稅政策,且需在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收入的確認是執行遞延納稅政策的前提。此前的遞延納稅政策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的實現。但關聯企業之間發生非貨幣性資産投資行為,可能由於具有關聯關係而不及時辦理或不辦理股權登記手續,造成延遲確認或長期不確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客觀上延長了遞延納稅期限,造成對政策的濫用和納稅的不公平。為避免上述問題,公告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産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于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 公告提出,對於企業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同時符合多項政策的,企業可選擇其中一項最優政策執行,並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公告還明確了遞延納稅政策的申報流程、申報表和所需留存的資料,方便納稅人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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