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萬億地方置換債券五大熱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6-10 16:4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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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10日電(記者 何雨欣、申鋮、韓潔)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10日對外宣佈,第二批1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額度已經下達,加上今年3月下達的首批1萬億元額度,意味著今年已批准置換債券額度達到2萬億元。

為何要發行地方置換債券?發行置換債券是中國版“QE”嗎?定向承銷方式是“行政攤派”?……針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記者採訪了有關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和專家。

為何要發行地方置換債券?

“發行置換債券是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既定政策安排。”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201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預算法》修正案規定,地方政府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地方政府存量債務是新預算法實施之前形成的,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進行置換,是規範預算管理的有效途徑。為此,2014年9月,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明確,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説,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地方財政收入增速持續放緩,發行置換債券,有利於保障在建項目融資和資金鏈不斷裂,處理好化解債務與穩增長的關係,還有利於緩解當前地方償債壓力,優化債務結構,降低利息負擔,騰出更多資金用於支持重點項目建設。

以前,地方政府在融資平臺舉債模式下,支付的是企業舉債成本,政府信用的市場價值未能合理反映,而根據測算,每發行1萬億元置換債券,可為地方每年節省利息支出500億元左右,發行置換債券可有效降低地方政府舉債成本和全社會融資成本。

財政部負責人還表示,地方政府債務資金主要用於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週期一般在8至10年,而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舉債的存量債務週期在3年左右,發行置換債券,有利於合理匹配債務期限結構。

發行置換債券是中國版“QE”嗎?

有觀點認為,地方政府債務置換計劃是中國版的“QE”,是寬鬆貨幣政策的體現,會對當前的流動性産生影響。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的貸款置換成地方政府的債券,在商業銀行的資産負債表上表現為資産組合發生改變,由貸款變成了債券,在這個過程中不涉及中央銀行進行流動性投放。

該負責人説,將符合條件的地方債納入到部分貨幣政策操作工具的質押品範圍,只意味著地方政府債與國債、政策性金融債等金融産品一樣,獲得了抵押品的資格,並不意味著中央銀行將因此開展相對應特定額度的流動性投放。因此,發行地方政府置換債券不能誤讀為量化寬鬆。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萬億元的置換債券額度,主要是根據2013年審計署審計公佈的政府債務存量中今年要到期的債務規模,為18578億元,剩餘部分可以用於償還審計確定的其他政府債務本金。

定向承銷方式是“行政攤派”?

根據政策安排,地方置換債券可以採取公開發行和定向承銷發行兩種方式。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的,由地方財政部門與銀行等特定債權人按市場化原則協商。有觀點認為,這有“行政攤派”之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定向承銷發行是市場化的發行方式,有明確地簿記建檔發行規則,地方政府和投資者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就債券利率水平和認購數量進行協商。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白重恩説,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在發行環節吸收的流動性,償還環節又釋放出來,因此,沒有改變市場整體流動性需求。定向承銷發行方式還能夠有效減少對市場流動性的結構性影響。

財政部負責人介紹,從近期發行結果來看,已定向發行的地方債,由於暫時不能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交易,流動性弱于公開發行的地方債,其發行利率高於公開發行的地方債利率,基本反映了市場化定價的結果。

高利率置換低利率讓銀行“吃虧”?

在此次地方置換債券發行中,有觀點認為將高利率貸款置換為低利率貸款,銀行是“吃虧”的。對此,專家和市場人士認為,要綜合各個因素來看:

經營風險上,地方債由省級政府納入預算,統籌償還,其信用明顯高於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特別是低層級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以地方政府債券置換貸款,實際是降低了銀行經營風險。

稅收上,銀行的貸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所得稅,而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是免稅的。如扣除免稅因素,地方債與貸款之間的利差明顯縮小。

資本佔用上,融資平臺貸款的風險權重是100%,而地方債的風險權重是20%,投資地方債可大幅節約銀行的資本佔用。

流動性上,將定向置換債券納入部分政策操作工具的抵押品範圍,意味著地方債與其他政策性金融債一樣,獲得了抵押品的資格,其流動性要優於貸款。

在建項目會出現資金鏈斷裂嗎?

有觀點擔心一些在建項目可能會出現資金鏈斷裂風險。對此,財政部負責人介紹了在建項目後續融資的相關制度安排。

事實上,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防止資金鏈斷裂,國務院已經明確,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

根據規定,對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區分存量和增量依法合規進行後續融資。存量方面,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合同並已放款的在建項目貸款,合同尚未到期的銀行要按照合同約定繼續發放貸款,合同已到期的銀行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協商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增量方面,優先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不能採取的,由地方政府依法發行政府債券解決。

此外,財政部在下達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額度時,明確要求新增債券資金要用於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方向,優先用於保障在建公益性項目後續融資。

責任編輯: 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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