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場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出臺 6月9日,國家林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國有林場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對國有林場崗位類別設置、崗位等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推動中央6號文件政策落地的實質舉措。 針對崗位類別設置,《意見》明確國有林場管理崗位是指擔負國有林場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國有林場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國有林場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國有林場主管部門確定。管理崗位一般不高於單位崗位總量的20%,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40%,森林管護等林業技能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35%,後勤保障、服務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高於單位崗位總量的5%。代管鄉鎮、村的國有林場,加挂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或者國家級森林(濕地)公園牌子的國有林場,管理崗位一般不高於單位崗位總量的25%,可相應核減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比例。承擔國家林木良種基地等科研實驗任務的國有林場,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45%,可相應核減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比例。鼓勵國有林場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針對崗位等級設置,《意見》明確了國有林場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國有林場的功能、規格、規模、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確定,原則上不應低於1:4:5。承擔國家林木良種基地等科研實驗任務以及加挂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或者國家級森林(濕地)公園牌子的國有林場,專業技術高、中、初的結構比例應當高於其他國有林場。小型國有林場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可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國有林場森林管護等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佔林業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為50%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佔林業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為12%左右。後勤保障、服務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崗位,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佔一般性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佔一般性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為5%左右。特設崗位因是急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置的工作崗位,不受國有林場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 針對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意見》明確了國有林場應根據其主體業務確定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原則上應低於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國有林場主體專業技術崗位中,正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一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二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三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五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六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七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崗位名稱為工程師一級崗位、工程師二級崗位、工程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崗位名稱為助理工程師一級崗位、助理工程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員級崗位名稱為技術員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原則上沿用現專業技術名稱。國有林場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意見》強調,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是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國有林場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因此《意見》要求各方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國有林場地處偏遠、工作艱苦的客觀情況,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積極穩妥地推進實施工作。各級國有林場主管部門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強與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組織好國有林場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國有林場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要追究責任。(記者 張羽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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