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一、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文物建築的産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 文物建築産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文物建築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二、建立完善專門機構和專兼職消防隊伍 文物建築産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確定)內設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伍,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防火滅火訓練。 三、嚴格消防設施管理 對文物建築應根據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給水系統、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確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間距。用於參觀、遊覽和經營場所的文物建築,要切實採取人員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築毗鄰區域和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擴建或搭建建(構)築物、佔用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對文物建築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要加強日常保養維護和定期檢測,確保使用功能。 四、嚴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築內嚴格控制使用明火。用於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民居建築等確需使用明火時,應加強火源管理,採取有效防火措施,並由專人看管,必須做到人離火滅。 五、嚴格用電管理 文物建築內配電設備、電氣線路、電器選型、安裝等應符合相關規範和防火要求,並配備適用的電器火災防控裝置。文物建築內宜使用低壓弱電供電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和大功率用電器具。確需使用的,要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制定並嚴格落實使用管理制度。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室內外電氣線路應採取穿金屬管等保護措施。對電氣線路和電器要定期檢查檢測,確保使用安全。 六、嚴格危險品管理 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嚴禁生産、使用、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用於居民生産生活的民居類文物建築和其他作為住宿、餐飲等功能的文物建築,因生産生活需要使用燃氣,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築內,嚴禁使用燃氣,不得鋪設燃氣管線,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並應明顯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等標誌。 七、嚴格大型活動管理 在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舉辦祭祀、廟會、遊園、展覽等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進行防火檢查,增設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滅火器材,同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預先組織演練。要按規定事先將活動情況和消防措施報當地公安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舉辦活動。 八、全面開展防火巡查檢查 文物建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管理使用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員工防火意識和消防知識、技能的掌握情況 (二)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情況;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情況; (四)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五)消防水源是否滿足使用需求; (六)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情況; (七)電器産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線的敷設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八)按規定允許燒香、點蠟等使用明火的場所,是否符合相關規範,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九)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況; (十)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對前款規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項內容開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築對社會開放期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強化夜間巡查。 九、切實開展消防演練 文物建築産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重點時段,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專門預案。 十、認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文物建築産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增強防火安全意識,掌握防火技能。單位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要結合實際對公眾開展消防宣傳,在醒目位置設立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張挂消防安全宣傳圖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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