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取得重大進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8-18 10:04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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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取得重大進展
深化律改“總規劃”正在徵求意見

    “法官在庭審程序中要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證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的《關於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明確律師在法院依法履職中享有閱卷權、發表意見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

    律師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從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提出了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法律服務、律師工作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體佈局,對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作了重要部署,“兩個決定”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8月17日,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兩年多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政法機關相互配合,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借鑒國外律師管理工作有益做法,不斷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增強了律師事業發展的活力,取得重大進展。目前,深化律師改革意見正在進一步徵求意見。

    保障執業權利完善救濟機制

    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一直是刑事辯護中存在的“老三難”問題,阻礙了刑事訴訟程序進程,影響了司法公正。在推進律師制度改革過程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解決“老三難”問題的呼聲不絕於耳。

    針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司法部、全國律協積極參與並組織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推動在相關法律中完善律師刑事辯護、民事代理各項制度,健全律師執業權利及其保障機制。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三類案件,偵查期間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外,其他案件律師只要持律師執業證書等“三證”就能會見。此後,律師會見難問題基本解決。

    要徹底解決“老三難”問題,以及著力解決律師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新三難”問題,離不開政法機關通力配合、共同努力。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法機關密集發聲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臺文件要求解決律師“老三難”問題;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見則提出,完善偵查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工作制度。

    全國律協加強與公檢法機關溝通協調,推動落實法律賦予律師執業權利的同時,制定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工作的意見,初步建立了律師協會“三級架構、整體維權”的工作機制,確保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不當侵害時有渠道反映,及時得到解決。

    與此同時,各地司法行政部門積極探索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浙江省司法廳與公檢法部門聯合製定刑事訴訟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江蘇在全國首創“律師被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的制度。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司法部正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研究制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該規定將吸收近年來中央政法機關頒布的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內容,並進一步完善律師權利救濟工作機制。

    規範執業懲戒違法違規行為

    這位負責人坦言,當前,律師隊伍整體是好的,但也有少數律師工作不盡心、服務不盡責,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還有個別律師與司法人員搞不正當交往,辦關係案、人情案。這些問題對律師行業的形象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加以解決。

    為健全完善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制度,完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體系,全國律協研究律師執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手修訂《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明晰執業行為邊界。去年5月,全國律協首次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管理制定行業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律協完善誠信信息披露制度和誠信監督工作機制。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的要求,堅持一手抓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一手抓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積極探索健全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各項制度。

    2014年6月,上海市司法局開通法律服務信用管理信息系統,用數據量化考核,對律師和律所信用進行等級評價並向社會公佈。江蘇省司法廳建立品行良好審查制度、兼職律師表現考察制度,實施律師誠信執業“紅名單”和“黑名單”,公開發佈律師嚴重失信信息。

    近年來,廣東省司法廳及各地市司法局共出臺規範律師執業行為文件近40個,省律協發佈各類業務指引50多個,分別對83名律師給予行政處罰、201名律師予以行業處分,其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16人。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修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將針對近年來律師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律師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明晰執業行為邊界;進一步規範律師會見和參與庭審行為,依法規範律師與司法人員的接觸、交往行為,引導廣大律師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法官在庭審程序中要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證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的《關於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明確律師在法院依法履職中享有閱卷權、發表意見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

    律師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從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提出了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法律服務、律師工作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體佈局,對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作了重要部署,“兩個決定”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8月17日,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兩年多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政法機關相互配合,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借鑒國外律師管理工作有益做法,不斷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增強了律師事業發展的活力,取得重大進展。目前,深化律師改革意見正在進一步徵求意見。

    保障執業權利完善救濟機制

    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一直是刑事辯護中存在的“老三難”問題,阻礙了刑事訴訟程序進程,影響了司法公正。在推進律師制度改革過程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解決“老三難”問題的呼聲不絕於耳。

    針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司法部、全國律協積極參與並組織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推動在相關法律中完善律師刑事辯護、民事代理各項制度,健全律師執業權利及其保障機制。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三類案件,偵查期間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外,其他案件律師只要持律師執業證書等“三證”就能會見。此後,律師會見難問題基本解決。

    要徹底解決“老三難”問題,以及著力解決律師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新三難”問題,離不開政法機關通力配合、共同努力。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法機關密集發聲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臺文件要求解決律師“老三難”問題;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見則提出,完善偵查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工作制度。

    全國律協加強與公檢法機關溝通協調,推動落實法律賦予律師執業權利的同時,制定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工作的意見,初步建立了律師協會“三級架構、整體維權”的工作機制,確保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不當侵害時有渠道反映,及時得到解決。

    與此同時,各地司法行政部門積極探索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浙江省司法廳與公檢法部門聯合製定刑事訴訟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江蘇在全國首創“律師被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的制度。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司法部正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研究制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該規定將吸收近年來中央政法機關頒布的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內容,並進一步完善律師權利救濟工作機制。

    規範執業懲戒違法違規行為

    這位負責人坦言,當前,律師隊伍整體是好的,但也有少數律師工作不盡心、服務不盡責,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還有個別律師與司法人員搞不正當交往,辦關係案、人情案。這些問題對律師行業的形象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加以解決。

    為健全完善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制度,完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體系,全國律協研究律師執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手修訂《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明晰執業行為邊界。去年5月,全國律協首次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管理制定行業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律協完善誠信信息披露制度和誠信監督工作機制。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的要求,堅持一手抓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一手抓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積極探索健全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各項制度。

    2014年6月,上海市司法局開通法律服務信用管理信息系統,用數據量化考核,對律師和律所信用進行等級評價並向社會公佈。江蘇省司法廳建立品行良好審查制度、兼職律師表現考察制度,實施律師誠信執業“紅名單”和“黑名單”,公開發佈律師嚴重失信信息。

    近年來,廣東省司法廳及各地市司法局共出臺規範律師執業行為文件近40個,省律協發佈各類業務指引50多個,分別對83名律師給予行政處罰、201名律師予以行業處分,其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16人。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修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將針對近年來律師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律師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明晰執業行為邊界;進一步規範律師會見和參與庭審行為,依法規範律師與司法人員的接觸、交往行為,引導廣大律師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其他國家地區如何懲戒律師

    律師懲戒制度是在律師違反律師職業守則、職業道德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時,根據律師管理法律規範要求律師承擔相應行業或行政責任的一種制度,也是律師管理方面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些法律制度發展較快的國家和地區是如何懲戒違反職業操守的律師呢?

    德國:兩個機構負責

    在德國,負責對違法違紀律師進行懲戒的機構有兩個:一是律師協會。律師協會只能對律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輕微行為進行處分,處分種類只有一個即訓誡。律師對處分不服的,可以向律師協會設立的申訴委員會進行申訴,對申訴委員會的復核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法院。根據德國聯邦律師法規定,在地方法院、州法院、聯邦法院設立律師紀律法庭,律師紀律法庭的庭址設在律師協會。地方法院律師紀律法庭的法官為3名執業律師,州法院律師紀律法庭由3名執業律師和兩名職業法官組成,聯邦最高法院律師紀律法庭由職業法官組成。

    律師紀律法庭對律師的處罰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處以25萬歐元以下的罰款;1年至5年內禁止從事某一業務(如辯護);吊銷律師資格(在吊銷7年至8年後,再進行一次審理,以決定是否予以終身吊銷資格)。

    法國:懲戒結果公開

    在法國,律師協會負責律師紀律懲戒,其懲戒權來源於律師法。懲戒措施主要有:警告、嚴重警告、直接停止執業、吊銷律師資格。附加處分有:禁止10年內成為某律師協會的會員,向社會公開懲戒結果。

    律師協會的調查委員會接到投訴後,找律師談話,了解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決定立案,應準備有關材料和證據,移交律師綱紀委員會。審理由律師綱紀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由5名律師組成,其中負責人為前任律師協會會長。審理期間,被投訴律師可以進行辯護,也可聘請其他律師為其辯護,審理一般不公開,但被投訴律師要求公開的除外。被懲戒律師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上訴法院提起訴訟。

    鋻於律師協會集律師違法調查權和懲戒權于一身有許多弊病,法國準備將律師違法調查權和處罰權分離,調查權仍由律師協會行使,懲戒權移交法院,變目前的行業懲戒為司法制裁。

    英國:不同律協負責

    1974年英國律師法規定,律師的懲戒由律師懲戒法庭進行,該組織由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任命的律師和非專業人員組成。律師懲戒法庭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對於違反執業行為規則的律師給予處罰命令。

    與律師分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相對應,英國的律師協會也分為出庭律師協會和事務律師協會,因而,對律師的懲戒也分由不同的律師協會負責,出庭律師協會負責對出庭律師的紀律懲戒,事務律師協會有權調查和懲戒事務律師的違法違紀行為。

    但是,在一定情況下,對事務律師的懲戒可由律師案件懲戒法院來進行。出庭律師受到懲戒後,可以向大法官提出申訴,大法官將指定法官作為“巡視員”到該出庭律師所在的律師學院處理申訴。事務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分時,可以向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上訴;如果是其他處分,則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而且原則上對高等法院的決定也可以向上訴法院或貴族院上訴。律師監管局每年接收到的投訴申請210件左右。

    香港:實行雙重處罰

    依據香港法律的有關規定,香港律師懲戒適用條件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有犯罪行為;二是有違反律師執業操守的行為。

    對已構成故意犯罪的律師實行雙重處罰原則,即刑罰與懲戒並用,除負刑事責任外,也應受懲戒處分,不受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則的限制。如果律師違反香港《執業律師條例》的強制性規定,即有可能被裁定為犯罪,同時也應予懲戒。

    例如,沒有執業資格的事務律師、大律師或公證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事務律師、大律師或公證律師的身份行事,否則屬犯罪。事務律師在監禁期間不得以事務律師身份展開訴訟或抗辯。事務律師被除名或已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便不能受雇其他律師而執業,如果該律師故意隱瞞上述事實而向其他律師求職或被雇傭從事與其執業有關的工作,即屬犯罪等。

    2013年香港共處理834件投訴,其中439件由公眾人士和政府機構提出或轉介,另67件則由律師提出。

責任編輯: 王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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