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羅沙、鄒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或將受到終身監禁。 草案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草案還針對襲警行為增加了規定,以更好震懾和預防犯罪。草案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同時,草案對刑法中擾亂法庭秩序罪有關條款進行了進一步修改,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適用擴大化。 此外,草案針對虛假訴訟行為作出進一步規定。草案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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