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6日電(記者羅沙、王茜)最高人民法院16日印發意見提出,加大對危害安全生産犯罪的懲治力度,更要從嚴懲治發生在這些犯罪背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見》提出,結合當前形勢並針對犯罪原因,既要重點懲治發生在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煙花爆竹、電梯等重點行業領域企業以及港口、碼頭、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部位的危害安全生産犯罪,更要從嚴懲治發生在這些犯罪背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既要依法追究直接造成損害的從事生産、作業的責任人員,更要依法從嚴懲治對生産、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天津港“8·12”爆炸等重大安全生産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産領域存在突出問題、面臨嚴峻形勢。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懲罰和預防功能,加大對各類危害安全生産犯罪的懲治力度,用嚴肅、嚴格、嚴厲的責任追究和法律懲罰,推動安全生産責任制的有效落實。 最高法印發的意見還提出,要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和性侵兒童犯罪,加大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的懲治力度,強化對婦女、兒童的司法保護。 在嚴懲暴力恐怖犯罪活動方面,意見指出,對暴力恐怖犯罪活動,要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對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罪行重大者,該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應當依法判處。要立足打早打小打苗頭,對已經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被及時發現、採取預防措施而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暴恐分子,只要符合犯罪構成條件的,該依法重判的也要依法重判。要注意區別對待,對自動投案、檢舉揭發,特別是主動交代、協助抓捕幕後指使的,要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理。 在懲治網絡犯罪方面,意見提出,要堅決依法打擊網上造謠、傳謠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的盜竊、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販賣毒品、傳播淫穢信息等犯罪,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破壞犯罪。 意見同時提出,要不斷提高安全防範意識,認真汲取各類公共安全事件的教訓,確保人民法院人員安全、場所安全、信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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