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
——國家能源局電力司負責人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01 13:58 來源: 能源局網站
【字體: 打印本頁

(一)售電側改革的主要內容及思路是什麼?

答:售電側改革是本次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重點,也是亮點。中發〔2015〕9號文件提出要穩步推進售電側改革,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售電業務。一是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按照有利於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和提高配電運營效率的要求,探索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的有效途徑。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二是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根據開放售電側市場的要求和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界定符合技術、安全、環保、節能和社會責任要求的售電主體條件。電網企業應無歧視地向售電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按約定履行保底供應商義務,確保無議價能力用戶也有電可用。三是多途徑培育市場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高新産業園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組建售電主體直接購電;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成立售電主體,允許其從發電企業購買電量向用戶銷售;允許擁有分佈式電源的用戶或微網系統參與電力交易;鼓勵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從事售電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投資和組建售電主體進入售電市場,從事售電業務。四是賦予市場主體相應的權責。售電主體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電,包括向發電企業購電、通過集中競價購電、向其他售電商購電等。

(二)為何要設立售電公司準入門檻?

答:考慮改革初期配套政策、監管機制和信用體系還有待持續完善,為培育合格的售電主體,保障改革有序推進,應設置必要的準入門檻。改革初期,準入門檻的設置不宜過低,確保其具備從事售電業務相適應的財務、技術、人員等條件。售電公司準入資産設定一定的水平,是為了防範改革初期售電市場的風險。從國外售電側放開的經驗來看,售電公司均需經過註冊,在市場中應遵循準入和退出機制,確保售電市場規範運行。綜合各方意見,《實施意見》適當提高售電公司資産水平,並明確不同資産水平對應的年可售電量規模。可以經過一段改革實踐後再進一步深化和細化準入機制。

(三)什麼樣的企業或個人能夠成立售電公司?

答:售電公司以服務用戶為核心,以經濟、優質、安全、環保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鼓勵售電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和用電諮詢等增值服務。

根據中發〔2015〕9號文和《實施意見》,電網公司、發電公司及其他社會資本均可投資成立售電公司。擁有分佈式電源的用戶,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節能服務公司等均可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個人也可以投資成立售電公司,只要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即可。

(四)售電公司組建程序是什麼?

答:按照簡政放權的原則,《實施意見》對售電側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製作了創新性安排,這是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中的一個亮點。準入機制方面,將以註冊認定代替行政許可的準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實現有效監管,提升工作效率,重點是“一承諾、一公示、一註冊、兩備案”。

“一承諾”,就是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應向省級政府或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並做出信用承諾。“一公示”,就是省級政府或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政府指定網站將市場主體是否滿足準入條件的信息、相關資料和信用承諾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年度公佈的市場主體目錄,並實行動態管理。“一註冊”,就是列入目錄的市場主體可在組織交易的交易機構註冊,獲准參與交易。“兩備案”,就是在能源監管機構和徵信機構進行事後備案。

(五)售電公司如何分類?

答:售電公司分為三類。包括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並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獨立售電公司。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並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多個供電營業區內售電。

(六)電網公司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如何保證售電公司間公平競爭?

答:中發〔2015〕9號文提出多途徑培育市場主體,並未禁止電網企業參與市場化售電業務。從國際經驗來看,已實施售電側放開的國家,一些國家允許配電網企業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售電側改革試點階段,允許各地探索電網企業投資成立獨立法人資格的售電公司,參與市場化售電業務,並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修訂完善電網企業參與市場化售電業務相關政策。

為確保售電市場的公平競爭,可採取以下應對措施:一是交易機構應選擇獨立性相對較強的組織形式。在電網企業成立售電公司從事競爭性售電業務的省份,交易機構原則上採用相對控股的公司制或會員制,確保多方參與。二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也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三是電網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設置“防火墻”,從人員、資金、信息等方面確保市場化售電業務與輸配電業務、調度業務、非市場化售電業務分開。四是加強監管,將電網企業關聯售電公司獨立經營情況作為重點監管內容。

(七)如何保障對用戶的供電服務?

答:按照中發〔2015〕9號文第17條要求,電網企業應無歧視地向售電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按約定履行保底供應商義務,確保無議價能力用戶也有電可用。

當用戶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或售電公司終止經營、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電網企業作為保底供電商負責為相關用戶供電。需要説明的是,這裡的“電網企業”也包括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

(八)發電企業成立的售電公司是否可以擁有配電網經營權?

答:為了調動發電企業參與售電的積極性,也不至造成新的“廠網不分”,《實施意見》對發電企業的售電公司擁有絕對控股增量配電網(不包括公共配電網),並未專門限制。而是通過試點,逐步探索社會資本(包括發電企業)投資增量配電網的有效途徑,經營區內的發電企業也可以有多個選擇。

(九)售電側改革後,交易方式有何變化?

答:目前,作為售電側放開的一部分,自主雙邊交易的大用戶直接交易進展良好,所以在選擇交易機構集中交易的同時,應保留自主雙邊交易的方式。在交易機構註冊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及用戶可參與競爭性交易,擁有分佈式電源或微網的用戶可以委託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售電公司與售電公司、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等均可自主交易。

(十)售電公司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答:售電公司核心業務是購售電交易,並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和用電諮詢等增值服務。發電公司及其他社會資本均可投資成立售電公司。擁有分佈式電源的用戶,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節能服務公司等均可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可以直接與發電企業交易,也可以自主選擇與售電公司交易,或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

(十一)如何建設售電市場信用體系與風險防範機制?

答: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機制,售電主體和直接交易用戶在政府指定網站公示公司有關情況和信用承諾,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並定期公佈公司年報。政府針對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強化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加強交易監管等綜合措施,努力防範售電業務違約風險。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時,政府可對市場進行強制干預。

責任編輯: 張興華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