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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價改革以來首例藥品價格壟斷案被查處

2016-01-28 19:3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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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 安蓓、趙超)國家發展改革委28日稱,對重慶青陽、重慶大同、江蘇世貿天階、上海信誼聯合、商丘華傑等五家公司達成並實施低價藥別嘌醇片壟斷協議案依法作出處罰,合計罰款399.54萬元。

這是2014年我國放開低價藥價格以來查處的首例藥品價格壟斷案。2015年6月1日,我國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藥品價格主要由市場形成。

別嘌醇片是治療因尿酸過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風的常用藥物。別嘌醇製劑屬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甲類藥品,別嘌醇片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低價藥目錄。2014年以來實際只有重慶青陽、江蘇世貿天階、上海信誼聯合3家企業生産。

現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重慶青陽及其關聯銷售公司重慶大同、江蘇世貿天階、上海信誼聯合及其別嘌醇片獨家經銷企業商丘華傑,先後四次召開會議,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

協議內容包括:一是協商統一上漲別嘌醇片價格。2012年至2013年,別嘌醇片市場銷售均價約為5.8元/瓶,2014年初因成本增加、供應結構變化等因素上漲至10元/瓶。2014年4月,當事人經協商,決定將銷售價格提高到不低於18元/瓶;並於2015年1月起提高到23.8元/瓶。二是分割銷售市場。三是約定招投標工作。三方必須在劃定區域內招投標。強調如違反約定,重慶青陽將取消合作並不予供應原料藥。

國家發改委表示,重慶青陽及重慶大同、江蘇世貿天階、上海信誼聯合及商丘華傑作為生産銷售三個品牌別嘌醇片的獨立市場主體,屬於具有競爭關係的三方經營者,達成並實施統一上漲價格、分割銷售市場的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嚴重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對2014年4月以來別嘌醇片價格上漲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該案壟斷協議涉及上漲價格、分割銷售市場兩種行為,性質較為嚴重。國家發改委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實施壟斷協議,並處罰款:一、對在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過程中處於主導地位的重慶青陽及其關聯銷售企業重慶大同,處上年度銷售額8%的罰款,計180.52萬元。二、對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證據材料的江蘇世貿天階,處上年度銷售額5%的罰款,計118.40萬元。三、對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相關事實的上海信誼聯合、商丘華傑,分別處上年度銷售額5%罰款,計49.56萬元、51.06萬元。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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