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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減負 需要依靠頂層設計

2016-01-30 07:40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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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受宏觀經濟“三期疊加”影響,加之煤炭産業自身供求嚴重失衡,煤炭企業生存發展環境面臨著極大挑戰。

為應對挑戰,不少煤炭企業已經不斷通過推進精細化管理等措施,大幅度壓減成本,部分企業的成本剛性壓縮已經達到極限,幫助煤炭企業降低生産經營的成本壓力,還需要從為企業鬆綁減負入手。

不少煤炭企業提出,建議國家加快分離老企業辦社會職能,儘快研究出臺企業辦社會職能資金補貼政策。考慮到老企業分離辦社會的難度,希望國家在辦社會職能未完全移交以前,先研究出臺企業辦社會職能資金補貼政策。

李永平建議,在枯竭老國有煤礦正常退出中,中央財政應該足額核定資金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成建制接收政策性關閉破産煤礦辦社會設施和職工。對於企業墊付的辦社會資金,考慮有的地方政府因為財政困難執行不到位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中央財政一次性追加補助給企業。

也有企業提出,“去産能”將成為今後一段時間煤企脫困工作的重要任務,在“去産能”過程中,有關部門應該制定好移交辦社會職能等剛性政策,加快解決衰老礦區破産改制、主輔分離單位辦社會職能移交等歷史遺留問題。

採訪中多位人士表示,在煤炭市場持續下行且長期低位徘徊的情況下,保持煤炭企業稅負處於合理水平,有利於國民經濟良性發展。國家應該結合煤炭當前的新常態發展趨勢,降低煤炭産品增值稅稅率和資源稅率,同時規範政府收取規費的返還使用政策,幫助煤炭企業渡過生存困境。

2014年,國務院在部署煤炭資源稅改革時明確,各省在推進這一改革過程中必須把握一個關鍵點:改革絕不能讓企業增加負擔,而要為稅費比例逐步合理奠定基礎。而從目前的實際效果看,我國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仍然有進一步深化的空間。

董以琦認為,在當前煤炭行業普遍困難的大形勢下,山東省按照銷售收入4%的從價計徵政策明顯偏高,建議根據各企業加工工藝、煤炭資源等級等特點,合理確定煤炭資源稅的稅率和折算率,降低稅負偏高給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

山東能源新礦集團董事長張文也表示,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以後,採取了從價計徵方式,但是,政策完全不區分新老礦井,對於老礦井尤為不利。

“新礦集團省內老區礦井在礦老井衰、資源枯竭、嚴重虧損的情況下,難以繳納鉅額稅費。”張文建議,目前應進一步細化資源稅計徵政策,綜合考慮礦井開採深度、地質條件、開採複雜程度等客觀地質情況,制定差異性資源稅徵繳措施,降低老國有煤礦整體稅負。

李偉建議,目前應加快建立涉煤收費項目清單管理制度,明確收費依據、標準、徵收機關等信息,合理設定煤炭稅費負擔,簡並收費項目,依法規範煤炭企業稅費。

多位接受採訪的業內人士建議,在增值稅方面,建議將煤炭增值稅恢復到13%,並擴大煤炭增值稅抵扣範圍,允許礦業權價款、水資源補償費、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村莊搬遷費、土地塌陷補償費、礦井和巷道建設維護費等抵扣進項稅。同時,推行增值稅減免政策,建議對採用充填開採的煤礦,對置換出的煤炭資源在增值稅上給予一定減免。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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