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公佈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監管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應運用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及時向社會公佈結果,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監管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産品質量法》規定的從事商品經營的銷售者義務進行了具體細化。《監管辦法》明確指出,工商部門應當按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有關規定開展抽查檢驗工作,運用大數據分析等手段,科學確定線上線下抽查檢驗的重點,制定抽查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不得隨意抽查檢驗。抽查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監管辦法》還指出,工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負責人表示,《監管辦法》要求工商部門加大與相關部門的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力度,加強商品質量源頭治理,形成監管合力,共同促進商品質量總體水平不斷提升,切實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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