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4-14 13:55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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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産能”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的2016年重大任務之一,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切入點。一季度,國務院相繼下發了《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對盤活土地資源支持鋼鐵煤炭行業退出、轉産和兼併、重組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國土資源部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去産能”作為2016年國土資源工作重點任務之一,在年初召開的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政府領導下,積極做好鋼鐵煤炭企業化解過剩産能服務保障工作,支持盤活企業存量土地,促進“僵屍企業”分類有序處置等。同時,按照國發6號、7號文件精神和國務院統一要求,為確保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産能落到實處,國土資源部已全面暫停受理鋼鐵煤炭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用礦審批。

在此基礎上,國土資源部圍繞嚴格控制新增産能用地用礦、支持盤活土地資産、實施礦産資源支持政策等3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12條支持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産能的國土資源政策措施,廣泛徵求7個國務院部門和31個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後,于3月30日,以《國土資源部關於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3號)(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印發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意見》在制定過程中,著重從嚴格和支持兩個方面落實中央有關要求:嚴格,即嚴格控制新增産能用地用礦;支持,即通過盤活土地資源、完善礦業權管理制度等支持鋼鐵煤炭行業退出、轉産和兼併、重組。具體有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牢牢把握嚴控新增産能的要求。從土地供應、礦業權配置等方面,嚴格限制違規新增産能項目落地,強化源頭控制。《意見》規定,對鋼鐵、煤炭行業新建項目、新增産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産能核增項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預審。對未按國家規定核準、備案的産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産能項目,不得安排建設用地計劃,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範圍審批。未經項目核準(産能核增)機關批准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其採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産規模申請。同時,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執法監管,加大對鋼鐵煤炭行業違法違規用地採礦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管控政策落地。

二是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從下放權力、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拓展服務等方面,調整完善現行政策,支持企業兼併重組、轉型轉産和搬遷改造。《意見》規定,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後資源儲量規模大於1億噸(焦煤資源儲量大於5000萬噸)的煤炭採礦權審批登記手續,一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積極為煤炭企業做好採礦權抵押服務。企業兼併重組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經行業主管部門公告的産能置換項目,在同一市、縣範圍內因環保搬遷、退城進園的,政府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經批准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並按照減量或等量産能對應的土地使用標準,為其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三是注重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保護和調動地方與企業的積極性。預留政策空間,區分退出企業、兼併重組、轉産企業,以及停建項目、在建項目、歷史遺留建成項目等,為地方政府和企業主體提供分類處置方案,重點運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引導過剩産能主動退出。《意見》規定,産能過剩退出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退出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也可由企業自行處理,在符合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人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已繳清地價款、領有土地權利證書,但未達到轉讓條件的停建項目土地,與權利人協商一致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政府批准,可由權利人交政府協議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權利人也可轉為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其它産業項目進行開發建設。

四是著力引導産業轉型升級與提質增效。著眼于鼓勵企業轉産轉型,降低轉産成本,減少企業退出損失,顯化企業土地資源資産等,加大支持引導的政策力度。《意見》規定,企業轉産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産性服務業的,可以5年為限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工業用地不涉及改變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設容積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退出企業按規定登出的礦業權,已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退還剩餘儲量對應已繳納價款。在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向産能置換項目承接地傾斜;對於企業整合搬遷後廢棄的建設用地,可納入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復墾調整利用;支持已確定的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試點所在城區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下一步,國土資源部將做好有關政策的宣傳解讀,指導各地準確領會中央要求,用好有關政策,進一步細化明確操作性規定,充分發揮國土資源政策在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産能、促進相關行業脫困升級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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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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