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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長為何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面呈答卷”?

2016-04-26 08:1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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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記者 榮啟涵、白國龍)25日上午,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受國務院委託,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作關於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這也是國務院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環境情況。環保部長“面呈答卷”因何而起?有何深意?新華社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專家。

——為何環保部長要來“面呈答卷”?背後有何深意?

新環境保護法第2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據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介紹,新環保法是環境領域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聽取和審議國務院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作為每年例行開展的監督工作。

因此,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監督工作計劃,在25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2015年度的報告。

中山大學政務學院教授何俊志説,用法律的形式規定政府每年向本級人大及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目標,體現新環保法在兩個方面對環境工作的重視:一是環保工作被提高到像作政府工作報告和預算情況執行報告這類工作的高度,成為一項定期的報告事項。無論各級人大的監督還是政府的執行,都上升到例行化、制度化的層面。二是由政府作報告也體現出環保工作將不僅限于環保部門的職責,而成為政府的綜合管理職能之一。

“新環保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強調政府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加重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蔣惠嶺在採訪中説。

蔣惠嶺表示,新環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除了罰款、查封扣押,責令限産、停産整治等懲處方式之外,還賦予職能部門更多更嚴厲的懲處手段。另一方面,也對職能部門在環境保護工作常態化、可持續化方面提出了系列規定,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這就要求職能部門不能僅依靠事後處罰來確保區域環保發展,還要通過有目標、有計劃、有措施的積極作為,來改善和提高區域環境治理。

——除了審議這份“答卷”,人大對環境保護和治理還可以怎麼做?

何俊志説,人大在環境治理與保護方面的職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立法、監督和民意表達。

“近幾年來,無論是全國人大還是地方人大,人大代表在環保方面的議案非常積極,為環保工作提供了有益建議。”蔣惠嶺説,更重要的是人大應充分行使監督權,除了聽取政府報告外,通過法律監督的方式,對政府職能制定的關於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對政府職能部門關於環境保護的執法工作進行監督;通過工作監督的方式,對政府環境保護工作的計劃、執行等方面進行督促。

陳吉寧在報告中指出,2015年環保部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提出的問題,作為執法重點。依法落實地方政府環保責任,對33個市區開展綜合督查,公開約談15個市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齊曄説,未來需要強化並保持環境監管的力度,同時也要考慮到地方政府保就業、穩增長、去産能、去庫存等壓力,有所協調和促進。

對於國務院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有專家表示,這是環保法制化的一個里程碑,也是以法治觀念與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的典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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