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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2016-04-27 09:27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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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項第2目修改為:“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刪除第3、4目。

二、將第十條“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修改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將第(四)項中“車輛技術等級證明或者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合格證明”修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三、刪除第十七條。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修改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五、刪除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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