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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通報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披違規等4宗案件行政處罰情況

2016-06-03 19:06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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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披違規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一是沈延軍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洩露了寧波理工監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組的內幕信息給史波,史波當天即利用該內幕信息買入“理工監測”股票,非法獲利約18萬,違反了《證券法》第73、76條的規定;劉俊峰控制4個他人賬戶,利用對倒拉抬和盤中高價申報買入的方式操縱“理工監測”的股價,非法獲利約74萬,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203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沈延軍處以10萬元罰款;沒收史波的違法所得約18萬元,並處以約36萬元罰款;沒收劉俊峰違法所得約74萬元,並處以約74萬元罰款。

二是廣州智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智光電氣)與廣州嶺南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嶺南電纜)兩家公司的董事長李某某是智光電氣擬購買嶺南電纜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這一內幕信息的內幕信息知情人。郭亞峰與李某某為朋友關係,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郭亞峰與李某某有電話聯絡、見面接觸,郭亞峰使用本人證券賬戶買入“智光電氣”,非法獲利約207萬元,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和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郭亞峰違法所得約207萬元,並處以約207萬元罰款。

三是蔡福益控制5個賬戶(簡稱賬戶組),在2014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期間,陸續買入“漢鼎股份”股票。截至2014年12月1日收盤,賬戶組持有“漢鼎股份”合計佔“漢鼎股份”已發行股份的5.01%。蔡福益在合計持股達5%時,未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告和公告,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193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此後在2014年12月2日至4日期間,繼續買入“漢鼎股份”,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04條所述限制期內買賣股票行為。賬戶組在2014年1月1日至11月25日及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間累計持有“漢鼎股份”股票佔“漢鼎股份”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在上述兩個期間內,蔡福益先後多次買賣“漢鼎股份”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95條所述短線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95條、第204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蔡福益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交易及短線交易行為予以警告;對蔡福益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對蔡福益限制期交易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對蔡福益短線交易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合計共處95萬元罰款。

四是民商投資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民商集團)副總裁石金華通過蔡某軍、陳某、魏某借用“王某昌”等6位自然人股票賬戶(簡稱賬戶組),將民商集團及其統一控制和管理的民商(重慶)資産管理有限公司、重慶安遠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資金轉入賬戶組5998萬元,並要求蔡某軍、陳某、魏某在資金到賬後買入“廈華電子”股票,沒有違法所得。民商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80條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208條“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時任民商集團副總裁石金華作為主管人員,負有責任。依據《證券法》第208條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責令民商集團改正,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石金華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懲處違法失當行為,依法、全面、從嚴監管。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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