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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制定強制醫療所條例 
規範管治肇事肇禍精神病人

2016-06-08 20:3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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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白陽)近年來,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屢有發生,引發輿論關切。8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進一步規範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管治制度。

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了解到,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並送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但由於缺乏相應細則,實踐中有的病人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療,有的被家屬領回家自行監管,還有部分病人釋放後重新流散到社會,強制醫療制度效果並不明顯。

此次公佈的送審稿明確,強制醫療所的機構性質是執法機關而非單純的醫療機構,推行與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監所一樣的專業化醫療工作模式。

送審稿規定,對被強制醫療人員實施或者將要實施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強制醫療所可以採取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但實施的保護性醫療措施應當遵循醫學診斷標準和治療規範,禁止用以懲罰被強制醫療人員。同時,強制醫療所不得強迫被強制醫療人員從事生産勞動,嚴禁對被強制醫療人員實施以治療精神障礙為目的的外科手術。

強制醫療所應在強制醫療執行期滿一年之日後的30日內,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首次診斷評估,此後每隔半年進行一次診斷評估。如果被強制醫療人員病情穩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或因傷殘、年老體弱等原因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強制醫療所應當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報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批准,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送審稿強調,如果被強制醫療人員在被強制醫療期間死亡,強制醫療所應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同時通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所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監護人、近親屬若對死亡原因鑒定有異議,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送審稿還對強制醫療所的日常管理、被強制醫療人員臨時請假回家、所外就醫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7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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