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教育部就《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答記者問

2016-07-19 10:07 來源: 教育部網站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校,有效預防和依法規範處理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促進教學科研和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研究制定該文件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教育界、學術界對於學術不端行為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十分關注,請介紹一下《辦法》起草的背景。

答:優良學風是大學精神的集中體現,是高等學校的立校之本,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是科學發展和教育事業興旺的基石。在近一個時期以來,高校學術不端行為時有發生,助長了急功近利、浮躁浮誇的學術風氣,造成了極為負面的社會影響。為此,教育部近年來先後出臺了《關於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指導性文件;很多高校制定了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規定,嚴肅查處和曝光了一批不端行為案件。

對待學術不端行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態度歷來是明確的,就是“零容忍”。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著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不足,工作機制不完善,調查處理程序不規範,不同高校處理標準差別較大等問題,極大地制約了學術不端行為的有效治理。為了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高等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起草了本辦法。高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由規範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體現了我們對於依法治理學術不端行為更加重視。

2.問:學術不端行為的預防和處理複雜性、綜合性很強,請介紹一下《辦法》制定的過程和思路。

教育部在2014年初成立專門的起草組。起草組多次向教育部學風委的全體委員、各高校不同學科著名專家學者徵求意見,先後在北京等地多次召開座談會,邀請高校、科技部、中科院、社科院、中國科協等30多家單位的專家學者參加研討,形成《辦法》草案。2016年初,《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教育部門戶網站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面向社會各界人士公開徵求意見,同時書面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和高校的意見,共收到各方面意見530多條。我們對較為集中的意見進行了專門研究,從強化監督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增強學校主體責任等方面對《辦法》做了多處修訂,經教育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後,于6月1日發佈。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其一,強調系統性和針對性的統一,既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工作體系,又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與查處規定具體的制度和責任;其二,指導性與操作性相結合,既有原則性的規定,又有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其三,體現依法預防、依法處理,突出學術不端行為預防和查處的制度化和規範化。

3.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篇章結構和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8章,41條。結合當前國內外高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實踐,從總則、教育與預防、受理與調查、認定、處理、復核、監督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覆蓋了查處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應當遵循和需要避免的行為,強調了程序正當、當事人合法利益保護等方面的突出位置。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其一,明確政府和高校在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中的職責;其二,健全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與預防體系;其三,明確學術不端行為的概念和類型;其四,健全舉報受理及組織調查的程序規則;其五,規範對責任人的處理及救濟制度;其六,建立相關的保障與監督機制。

4.問:既然《辦法》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如何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為何設置單獨一章規定“教育與預防”?

答:《辦法》最終目的是為了凈化高校學風,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從這個意義上,查處學術不端行為只是手段之一,關鍵還是在教育預防。因此,《辦法》在總則之後設專門一章對教育與預防作出規定,要求高校開展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的教育、培訓,並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完善相應的知識産權查詢制度和學術規範監督機制等,以教育引導、制度規範、標本兼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弘揚優良學風的長效機制。

5.問:《辦法》為何要強調高校的責任主體地位?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能如何設定?

答:加強學風建設是高等學校依法辦學的基本要求之一。新修訂的《高等教育法》特別強調了高校學術委員會在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方面的職責。《辦法》明確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明確和細化了上位法的有關規定,突出了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促進高校自主發展、自我監督的原則。根據職責分工,學術委員會依法負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高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這樣的設計旨在體現學校內學術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從而避免行政對學術事務的不當干預。

《辦法》規定,教育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制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對所主管高等學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建立高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報與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6.問:《辦法》如何界定學術不端行為?

答:我們結合教育部已有的有關查處學術不端的文件,充分考量高校在此方面的規定,認真分析《高校人文社科學術規範指南》《高校科學技術學術規範指南》等對“學術不端”的規定,同時吸納了一些高校提出的修改意見,形成了學術不端行為的一般性界定,即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其次,為使該界定更具有實踐的可操作性,在技術上,我們採用一般性概括與例舉式規定相結合的表述方式界定學術不端行為。

在例舉式規定上共涉及7項內容,涵蓋了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等當前最為突出和集中的學術不端行為類型。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複雜和多樣,無法和不可能窮盡。對此,在第7項中規定了開放性的兜底類型,即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這為今後的實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為複雜學術不端行為保留空間。

7.問:《辦法》中對於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程序性規定是怎麼考慮的?

答:《辦法》採取“舉報以實名為主,匿名為輔”原則。對學術不端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並且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對於舉報的處理,《辦法》嚴格實行正當程序原則,對調查組的組成規則、回避制度、當事人權利義務、調查結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處理建議對責任人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經調查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高等學校應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辦法》還專門規定了異議與復核等程序,努力通過程序保障機制確保“勿枉勿縱”。

8.問:《辦法》出臺後,如何確保有關精神和要求落到實處?

答:《辦法》的出臺對於規範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機制,推動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優化學術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確保有關精神和要求落到實處,需要做如下工作:其一,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學校實際和學科特點,制定本校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規則及處理辦法,明確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標準;其二,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精神,嚴格執法,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公正的處理,並同時注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三,高等學校應當認識到治理學術不端行為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源頭上抓起,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制度。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